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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招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发表时间:2016-07-27 00:00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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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招商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现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本单位保存的信息。

   三、本单位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凡以本单位文号发布的,本单位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四、对于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包括本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单位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以函件等形式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六、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单位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七、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本单位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八、本单位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描述、产生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九、本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是否公开上存在不同意见时,本单位应报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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