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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虚假或不完全信息澄清制度

发表时间:2018-04-08 10:16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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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要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

第五条 本局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 本局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本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局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局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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