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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7-02-15 00:00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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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我台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各股(科)室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各股(科)室对获取的涉及本单位工作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难以确认的,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六条 对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完整、准确的信息,以正视听,引导社会舆论。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局信息公开网站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主要途径。按照管理权限及职责任务,由局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组织协调及发布工作。

第八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有关规定外,须经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由局办公室进行澄清

第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本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恶意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