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全县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县各单位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社会评议采取网络评议、监督评议、问卷评议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六)政务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是否能够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开设评议专栏,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二)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三)问卷评议。根据网络评议、监督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评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拟订评议活动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议方式和邀请参加评议的公众代表等;
(二)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告示;
(三)组织实施评议座谈会,发布调查问卷;
(四)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五)确定评议等次;
(六)向本级政府和有关方面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情况,并将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整理归档评议资料。
第八条 社会评议分为很满意、满意、一般、不太满意、不满意、不清楚六个等级,评议的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被评议单位试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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