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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园企·金桥贷”贷款合作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3-17 16:3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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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 

“园企·金桥贷”贷款合作业务试行办法的通知

泗政办秘〔202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泗县“园企·金桥贷”贷款合作业务试行办法》已经2020312日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园企·金桥贷”贷款合作业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园企·金桥贷”是指由县经济开发区、泗涂现代产业园(县经济开发区和泗涂现代产业园以下共称园区)共同发起设立担保风险补偿金作为保证金存放至县农商银行,县农商银行以担保风险补偿金为风控手段,向园区制造企业发放贷款的信贷业务。

担保风险补偿金是对“园企·金桥贷”贷款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比例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金先期筹集4000万元,县财政注入县虹诚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金2000万元,县经济开发区、泗涂现代产业园分别注资1000万元。为保障“园企·金桥贷”业务可持续开展,县财政、园区每年分别安排200万元、100万元进行资金补充。

第四条  园区与县农商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后,各出资方风险补偿金应统一转入协议约定的保证金账户。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作、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县农商银行对园区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授信额度按照到位风险补偿金1:10比例进行放大。首期4000万元风险补偿金按照50:50比例,由县经济开发区与泗涂现代产业园分配使用、单独核算。核算后,根据园区使用和补充风险补偿金情况,继续按照1:10比例放大授信额度。风险补偿金由县政府授权泗县虹诚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运作。泗县虹诚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县农商银行签订合作协议,设立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条  县经济开发区、泗涂现代产业园分别成立“园企·金桥贷”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各自园区贷款的审批。

第八条  企业申请条件

(一)在园区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安全和环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

(三)能依法经营和办理涉税事项,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当期无重大涉法、涉诉案件,无不良征信记录,无欠税信息。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九条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一)申请。园区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补充流动资金的,可向园区经济发展局提出融资申请。

(二)审核。园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园区财政局(所),在接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园企·金桥贷”决策委员会审批。

(三)审批。“园企·金桥贷”决策委员会自收到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所)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复审和融资担保额度审批。原则上单户融资担保额度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以下可采取信用贷款模式;200万元以上需追加担保方式。

(四)推介。县农商银行在收到“园企·金桥贷”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意见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放款。现阶段受疫情影响,发放贷款年利率不超过6%;今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利率为基础相应调整贷款年利率。

第十条  贷后管理

(一)贷款发放后,县农商银行应按贷后管理规定加强跟踪管理,密切关注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件,发现企业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企业及园区,协商一致后提出风险处置预案。

(二)县农商银行不定期对贷款项目进行抽查,每年对企业业务操作、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三)贷款到期前,县农商银行应提前1个月通知企业做好到期还款准备,由园区督促企业按时还款。

第十一条  代偿与追偿

(一)企业贷款逾期后,县农商银行应及时向园区管委会通报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催收,园区管委会积极协助县农商银行开展催收工作。

(二)经县农商银行积极催收,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30天后仍未偿还的,由县农商银行向园区管委会和泗县虹诚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代偿申请,并提供贷款本息清算详单、已收回本息金额、催收措施等资料。经园区管委会、县虹诚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会商同意后,由园区管委会和县农商银行按8:2的比例代偿贷款本息。

(三)贷款代偿后,追偿工作由县农商银行主导,园区全力协助。追回的损失(扣除追偿费用)按责任共担比例分别退回风险补偿金账户和银行。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一)园区要对提出担保申请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范资金风险,并进行数据统计,加强协调调度。

(二)县虹诚工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要根据资金运营及风险防控情况制定内部操作规定,建立资金预警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资金审批手续,对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按时催收贷款,防范资金风险。

(三)园区发放的“园企·金桥贷”贷款业务分别计算不良率,当不良率超过2.5%时,暂停该园区业务办理;不良率降到2.5%以下后方可恢复业务办理。

第十三条  发生代偿的借款企业纳入负面清单,除正常追索外,不得享受各类财政补贴资金及各种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园区、泗县农商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试行。各协议单位按照各自责任分工做好解释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