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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8-12 09:40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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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泗县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泗政办发〔202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泗县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县本级与县经济开发区财政分配关系,调动开发区抓发展、促增收的积极性,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财事匹配原则。坚持财权与事权相一致,根据开发区管委会的事权,合理界定财权,基本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二)促进发展原则。在保证县级财政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充分调动园区立足自身、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三)独立运作原则。比照一级政府财政管理体制,兼顾开发区园区投资建设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分级决策、分级负责、自求平衡、自我发展的财政运行机制。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具体内容

(一)收入范围。在开发区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以及从县外引进的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外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根据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具体收入项目包括:

中央固定收入:消费税,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增值税,中央与开发区按55比例的共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省与开发区按61.52.5的比例共享。

地方固定收入:资源税、房产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留给开发区。

1开发区区外注册区内经营企业,所得税属注册地收入,其他各税属开发区收入。

2开发区内的教育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等专项收入划归县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由县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3上级专项补助:各项上级专项补助实行单独结算。

4税务稽查部门和审计机关发现并移交查补开发区内企业的税收收入含税收滞纳金及罚款,县级与开发区按64的比例分成。

5开发区范围内一般土地出让金收入留给开发区除房地产开发外,用于开发区的征地拆迁补偿、土地开发和园区建设,按国家规定土地报批的各项税费等支出。开发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金,县级与开发区按55的比例分成,但各项成本开支由开发区支付。

6其他事项。在体制运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开发区和县政府协调解决。涉及到国家财政体制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二)支出范围。开发区财政主要承担本辖区内党政机关运转所需经费及经济和部分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

1开发区管委会范围内的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基本运转和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基本公共管理与服务支出。

2开发区管委会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管理支出及相应的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开发区管委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开发区范围内环境卫生、园林管护、道路维护等支出,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的债务偿还本金和利息支出。

3开发区管委会兑现企业优惠政策的各种财政补助。

4开发区管委会园区内房地产开发及企业占地征迁补偿支出。按国家规定土地报批的各项税费支出(由财政结算时扣除)。

5上解支出。按照一般预算收入(地方收入)的5%,用于开发区范围内村(社区)补助、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社会保障(困难群体补助)项目配套支出。

6其他应由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的支出。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一)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实行独立结算,申请设立金库,独立核算。在金库设立前,按季与开发区实施结算。因市要求县级地方收入需上解5%,同时年初预算安排开发区人员工资,公用经费、上解等支出,结算时暂按10%调剂一般预算收入,年终统一清算。

(二)开发区辖区内的各项税收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开发区税收征管体系,县税务局要指定相应的征收机构,负责开发区内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严格按照属地管理执行,严禁将县本级及乡镇的收入统计到开发区,如发现此类情况,则双倍扣减开发区结算资金,同时相应扣减税务局补助资金。

(三)上级支持的开发区建设专款和项目资金全部用于开发区建设。同时,开发区要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保障开发区建设资金需求。

(四)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后,开发区自行偿还债务和兑现企业优惠政策,开发区范围内的道路及工程项目等支出全部由开发区承担。同时,要切实加强财政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债务风险。

(五)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赋予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做好国有资产清查与产权登记工作。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严禁借机私分、隐匿财产。

(六)县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强化对开发区财政的监督。

四、本意见自20201月起执行。

五、本意见由县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