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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9-10 16:08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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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县人民政府

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泗政发〔20202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泗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泗县人民政府    

20209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助推我县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及《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全县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包括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授奖,每次分别不超过2个。

第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对申报组织的评选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申报个人的评选标准,采用《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

第六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

奖励经费应用于支持获奖后的持续改进、经验交流、推广宣传、人员培训等,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县政府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以及中国质量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必须是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活动的组织,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泗县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政策要求。

(三)积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在质量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的成果在省内有较大影响。

(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近2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截止目前,已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泗县区域内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

(二)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有强烈的质量第一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对提高所在单位、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九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获奖5年内不能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三章 管理和申评

第十条 在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领导下,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评选标准、评选细则和评选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受理县政府质量奖申报材料,负责资格审查,提出符合条件的名单。

(三)组建专家库,对参与评审专家开展专门培训。

(四)成立评选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监督工作组,负责评选和监督等具体实施工作。

(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的评选标准、评选细则,并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委员会,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中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行业技术专家和高等院校从事质量管理研究的专家等组成。评选委员会由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县政府审议确定。主要职责是组织评选会议,听取陈述答辩,投票表决作出申报组织和个人的综合排序名单。

专家工作组,由县内外长期从事质量工作、熟悉质量管理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职责是负责材料审查、现场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

监督工作组,由县质量发展委员会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一次一聘。主要负责评选过程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在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前,应通过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和县政府网站发布申评通知及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根据申评通知要求,如实提交自评报告、实证材料,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核,形成政府质量奖受理名单,并通过县级主要媒体和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专家工作组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报组织进行材料书面评审,获得600分(总分10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评审;现场评审获得600分以上的进入现场陈述答辩会。材料书面评审、现场评审应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并反馈申报组织。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个人,按《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申报组织和个人现场陈述答辩,票决形成综合排序名单。

第十七条 县质量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县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励名单,由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通过县级主要媒体和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和个人,报县政府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监督

第十九条 县政府发文通报表彰。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奖励获奖组织人民币20万元、获奖个人人民币5万元;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组织提供指导、服务,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宣讲活动,积极履行推广先进经验和成果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泗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并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

第二十二条 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宿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

第二十三条 对评选活动中违法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转交有关单位追究责任。对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选的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评审中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其按规定调查核实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进入县政府质量奖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对参与现场评审的专家工作组人员的工作质量、纪律作风做出评价,并及时反馈监督工作组。

第二十六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评选、评审工作的所有机构和人员应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七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县政府质量奖。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并公开通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依法依规将其失信行为录入组织或个人信用档案,并推送至泗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以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公开通报。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实名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组织异议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县政府质量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101日起施行。2011830日泗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印发泗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泗政〔2011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