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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县质量品牌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9-10 16:29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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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县质量品牌

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泗政发〔20203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泗县质量品牌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泗县人民政府   

20209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质量品牌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品牌,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宿办发〔20169号)、《宿州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方案》(宿政办发〔201726号)和《泗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泗办发〔20163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每年对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奖励一次。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县政府给予100万元扶持;对获得安徽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县政府给予50万元扶持;对获得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荣誉称号的企业,县政府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获奖组织30万元、获奖个人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获奖组织人民币20万元、获奖个人5万元奖励;获得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二)对新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取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由县政府给予10万元的扶持。

(四)鼓励我县辖区内的市场主体积极申请商标,对当年获得商标注册证的,每件给予1000元奖励。

(五)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对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资助奖励标准的市场主体,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请报送材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相关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相关奖励的申报、受理、审查、批准;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第六条 申请相关奖励的市场主体,应按照县市场监管局规定的时间提供相关材料和准确、可靠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因申请人原因造成无法拨付的,过期不予补办。

 

第四章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