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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水利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监督途径

发表时间:2024-04-24 11:33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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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泗县水利局

二、执法职责和权限

1、依法査处县本级水事违法案件和全县重大涉水法案件,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刑事案件。

2、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工程、水土保持、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3、依法对全县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处理跨县重大水事纠纷,配合调处省、县际边界水事纠纷。

4、承担县本级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规费征收工作。

5 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二)行政法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7.地下水管理条例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程序

(一)检查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两人以上,按规定着装和佩戴执法标志。 

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调查。

3.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程序。

4.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的书面记录,经被调查人核实后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二)立案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执法职权进行日常巡查、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予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立案时,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

(三)调查取证

1.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2.调查取证,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对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纸

3.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询问时,应当全程录音、摄像,并保持录音、摄像资料的完整性。

4.证据可能丢失的,经批准后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并保存证据。

(四)案件的审理和处罚决定

1.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写明案件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理建议等情况,附有关证据材料。

3.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建议后,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的陈述和申辩,查明属实的,应当采纳。

5.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听证。

6.依法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重大水事案件集体讨论填报水事案件处理审批表

7.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泗县水利局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五)执行

1.行政罚款决定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银行或以其他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缴纳罚款。

2.对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书面申请。

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后,应当制作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和收缴罚款的机构。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六)结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机关可以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2.行政处罚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 

3.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4.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5.行政处罚机关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案件执行完毕,执法人员制作《水事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行政处罚机关审核并报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归档。

五、执法结果

网站及时公示。

六、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七、监督途径

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电话:0557-7022179)、上级交办与部门移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