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1.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有有效期限吗?
回答:《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2. 已获得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可以自行设立无线电台吗?
回答:不可以。依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获得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如需设置无线电台,应向国家或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执照。
3. 办理该事项对广播电视专用频率频段有何要求?
回答: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办理该证,超过50瓦的需办理《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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