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民政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单位:宿州市泗县民政局(3413240150)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检查项类型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 | 大类 | ||||||||
对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检查 | 大类 | ||||||||
对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检查 | 对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的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五)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市县区民政部门健全和完善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社会养老机构设施、服务、管理;设立许可的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高龄补贴、低收入高龄补贴和低收入高龄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和安全工作 | ||||
登记情况检查 | 大类 | ||||||||
登记情况检查 | 登记情况检查 | 细类 | 校外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对社会团体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大类 | ||||||||
对社会团体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对社会团体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 | 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 | 细类 | 经营性公墓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民政局 | (一)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三)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 (四)《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
抽查市内经营性公墓是否手续齐全、合法审批、年检合格;对公墓建设中墓区规划、墓穴面积、墓区绿化、服务“六公开”、管理费用收取使用、节地生态葬法推广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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