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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社局行政征收目录

发表时间:2018-07-06 11:1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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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征收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
五、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二)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以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
六、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这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职责,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2、《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构成,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适时采取实地查验等方式核实信息;组织业务人员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集体研究确定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依法进行公示后,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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