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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社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8-07-06 09:4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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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


 

设定依据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4.《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老护字〔1995〕第225号)第九条:申请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必须填报《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并按下列要求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二

)省直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企业所在地、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三)地、市直属企业,经地、市主管部门审核,报地、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四) 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五)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报核发其营业执照部门的同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企业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受理条件 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特殊性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企业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表】 (【必要】)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报告(载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的理由,企业履行民主程序等情况

)】 (【必要】)

【拟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工种,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施周期,轮休调休具


 

 

 

申报材料

体安排,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等)】 (【必要】)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组织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纪要)及公示情况报告】 (【必要】)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包括审查意见书)】 (【必要】)

【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复查登记表】 (【必要】)

【上一周期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岗位人员变动情况、工资发


放情况以及考勤情况等)】 (【必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必要】)

 


承诺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 否

 

 

办理地点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经开区朝阳路108号泗县人社局702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 0557-7022086

 

 

投诉电话 0557-7026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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