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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内容解读

发表时间:2024-04-24 15:14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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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核定载员10人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结构、主尺度、作业类型的;

(二)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号灯处于不良好可用状态的;

(三)职务船员不能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四)擅自关闭、破坏、屏蔽、拆卸北斗船位监测系统、远洋渔船监测系统(VMS)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安全通导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超过核定航区或者抗风等级、超载航行、作业的;

(六)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七)在船人员超过核定载员或未经批准载客的;

(八)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期间,不服从管理部门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停航、撤离或转移等决定和命令,未及时撤离危险海域的。

二、内容解读

《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按照可辨识、可整治原则,围绕渔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及船员安全等方面,列明了渔业船舶结构、证书证件、设备配备、通信导航、配员载员、航行作业、调度指挥等几类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及其具体判定标准,便于船东船长、管理部门分别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同时,加大惩戒力度,将渔业安全生产重点违法违规行为纳入重大事故隐患清单,推动安全检查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强化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出海作业等行为的追责问责,倒逼船东船长主体责任的落实,有效提升渔业船舶本质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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