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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3年)

发表时间:2024-01-12 11:53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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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数据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已公布的统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修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

二、承办机构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股(县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按照发布流程逐级审核后,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编印统计资料、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对外发布。

五、服务条件

无。

六、服务时限

数据经核定后,即按规定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股(县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电话:0557-7020137

 

 

 

 

 

 

 

 

 

2.举办“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按照国家统计局每年下发的通知要求组织开展。2019年,《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的通知》(国统办综合函〔2019〕275号)要求以“坚守统计初心 践行时代使命”为主题,举办第十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2020年,《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一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月启动仪式的通知》(国统办综合函〔2020〕292号)要求以“大国点名没你不行”为主题,举办第十一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月启动仪式活动。

二、承办机构

办公室(执法监督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流程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和主题,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五、服务时限

依据活动方案定。

 

六、咨询方式

办公室(执法监督股),电话:0557-7022483

 

 

 

 

 

 

 

 

 

 

 

 

 

 

 

 

 

 

 

 

 

3.开展12·8《统计法》颁布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指出: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充分利用统计法律法规颁布日、修订日等重要时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每年12月,结合“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日,集中开展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办公室(执法监督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1.举办专题讲座。

2.开设宣传专栏。

3.发放宣传材料。

4.印制张贴宣传挂图。

五、服务时间

12月上旬。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办公室(执法监督股),电话:0557-7022483


4.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国统字〔2019〕33号)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并与“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省级统计机构在其网站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职责范围内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并连接到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市级、县级统计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网站向社会公示统计一般失信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二、承办机构

办公室(执法监督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1.审查严重失信企业

失信事实是否准确,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

2.依法认定。

3.公示告知。

五、服务时限

1年。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

办公室(执法监督股),电话:0557-7022483

 

 

 

 


5.统计调查项目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第二十六条:国家统计局及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批准或者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和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承办机构

办公室(执法监督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五、服务流程

将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结果主动在统计局外网公布。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办公室(执法监督股),电话:0557-7022483

 

 

 

 

 

 

 

 

 


6.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业务指导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2.《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11〕95号):(五)企业一套表业务培训采取分级分专业培训的方式进行。对调查单位的培训,可采取统一组织、分专业讲解方式进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67号):(四)保证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加大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力度。

二、承办机构

普查中心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申请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企业登录指定的联网直报平台并下载安装统计数字证书,验证成功后填报统计报表,对在填报过程中有统计业务上的疑难问题,统计局各对口专业室进行业务指导。

六、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普查中心,电话:0557-7010951

 

 

 

 

 

 

 

 

 

 

 

 

 

 

 

7、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维护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2.《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11〕95号):(五)企业一套表业务培训采取分级分专业培训的方式进行。各级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编写培训手册,并对下级统计机构进行统一培训;各专业统计和名录库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相关业务进行培训。对调查单位的培训,可采取统一组织、分专业讲解方式进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67号):(四)保证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加大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力度。

4.《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防范统计违法行为发生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统〔2020〕17号):第七条。提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治意识。统计业务培训内容必须包含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省统计局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设置统计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第二十一条。加强统计人员业务培训,特别是新入库单位统计人员要及时跟进培训到位。

5.《安徽省统计服务千企行动方案》(皖统〔2020〕13号):(二)服务内容。2.统计实务进企业。(3)提供增值服务,通过一套表企业增值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6.统计局为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企业“一套表”平台)远程修复、电话咨询、上门维护等服务。

二、承办机构

计算中心

三、服务对象

统计调查对象。

四、申请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对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人员及时跟进培训指导。统计人员登录指定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下载安装统计数字证书,验证成功后填报统计报表,如遇到系统故障、无法登录等疑难问题时,可通过电话、QQ、微信等方式咨询,或请相关统计机构人员现场指导。

六、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计算中心,电话:0557-7022483

8.提供统计资料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二、承办机构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股(县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统计资料,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统计局网站或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或直接到统计局索取统计资料,或直接电话统计局提出资料需求。

2.加工整理:统计局梳理申请人提出的统计资料需求,必要时进行加工整理,并根据需要与申请人联系确认所需统计资料。

3.反馈:宿统计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提供资料服务。

4.确认:与申请人联系确认资料是否符合需求,并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

七、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关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股(县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电话:0557-7015370

 

9.普查主要数据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十条: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二条: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普查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加工整理数据:加工整理普查数据,参照级公报框架,编写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初稿。

2.汇报、审批:公报初稿报经普查办公室核准后,向普查领导小组汇报。

3.正式发布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媒体参会,正式发布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在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媒体,以及统计局网站上,发布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六、服务时限

经国家、省统计局核定,及时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普查中心。

电话:0557-7010951

 

 

 

 

 

 

 

 


10.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二、承办机构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股(县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五、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统计局网站提交咨询申请,或直接到统计局直接咨询,或直接电话统计局提出咨询需求。

2.加工整理:统计局梳理申请人提出的咨询需求,必要时对咨询内容进行加工整理,并根据需要与申请咨询人员联系确认所需咨询资料。

3.反馈:统计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提供咨询服务。

4.确认: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咨询资料是否符合需求,并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六、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关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股(县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电话:0557-7022483

 

 

 

 

 

 

 

 

 

 

 

11.《统计年鉴》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统计资料由省统计局核定,并负责公布:(一)全省性的基本的或综合性的统计资料;(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统计资料。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二、承办机构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股(县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与时限

每年编印《统计年鉴》,出版后通过网站、免费赠送等方式发布。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股(县经济运行考核办公室),电话:0557-7015370

 

 

 

 

 

 

 

 

 

 

 

 

 

 

 

 

 

 

 

 

12.统计科研项目经费资助、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2.《安徽省统计局重点课题研究管理暂行办法》(皖统办〔2018〕45号),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一条:每项课题经费在《安徽省统计局课题研究招标项目协议书》中明确,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经费总额的30%,中期评审通过后10日内再支付资助经费总额的30%,结题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剩余经费。课题不能按协议约定日期结题验收,未超过两个月的,扣除经费总额的10%;超过两个月以上,将不支付余下经费,对已拨付的部分经费,视开支情况予以追缴。课题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开支范围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二、承办机构

办公室(执法监督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经评审后确定立项的课题。

 

五、服务流程

经评审确定立项的课题由统计局向安徽省统计局进行申请,每项课题经费在《安徽省统计局课题研究招标项目协议书》中明确,协议签订后10日内支付经费总额的30%,中期评审通过后10日内再支付资助经费总额的30%,结题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剩余经费。课题不能按协议约定日期结题验收,未超过两个月的,扣除经费总额的10%;超过两个月以上,将不支付余下经费,对已拨付的部分经费,视开支情况予以追缴。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办公室(执法监督股),电话0557-7022483

 

 

 

 

 

 

 

 

 

13.统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国家统计局人才发展规划(2011年-2020年)》(国统字〔2011〕18号)中主要任务和措施:依托高等院校的优秀师资和科研资源,积极开展对重点领域人才的开发培养工作。力争与开设统计专业的著名高等院校合作,定向培养统计制度方法、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分析等专门人才;组织重点领域业务骨干到知名院校的统计学院(系)进行理论学习。制定重点领域人才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在全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选拔重点领域业务骨干集中学习研讨。

3.《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55号 )第三条:关于统计从业人员今后的教育培训。今后对统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将主要采取与具体统计调查项目紧密结合,对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填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的方式。二是国家统计局将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组织开展统计从业人员岗位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二、承办机构

办公室(执法监督股)。

三、服务对象

统计从业人员。

四、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按属地原则,指导开展统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五、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办公室(执法监督股),电话:0557-7022483

 

 

 

 

 

 

 

 

 

 

14.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55号 )第三条:关于统计从业人员今后的教育培训。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对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相关要求,提高从事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人员统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切实加强“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这一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今后对统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将主要采取与具体统计调查项目紧密结合,对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填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的方式。二是国家统计局将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组织开展统计从业人员岗位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二、承办机构

办公室(执法监督股)

三、服务对象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四、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实际,按属地原则,指导开展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五、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办公室(执法监督股),电话0557-7022483

 

 

 

 

 

 

 

 


15.拟入规单位申报指导服务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11〕79号):名录库主管机构和专业共同确认的调查单位作为专业调查字典库,以满足年(定)报工作需要。

《国家统计局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11〕95号):依照《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统一确定纳入企业一套表范围的调查单位。

《安徽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年度和2021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皖统办〔2020〕30号):各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严格按照审核要求和相关保密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单位的纳入、变更和退出审核,确保调查单位审核质量。

《安徽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皖统办函〔2016〕62号):各级统计机构要紧密围绕一套表调查单位的认定标准、审核要求、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管理系统实操技巧等工作内容,分级、分专业有系统地加强业务培训,使各级名录库和专业统计人员熟练掌握审核工作要求及程序操作技能,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确保审核工作质量。要逐步建立各级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人员的备案管理制度,新入岗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后方可承担调查单位审核工作任务。

二、承办机构

普查中心

三、服务对象

拟入规单位。

四、申请条件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7.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且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

五、服务流程

拟入规单位对在申报过程中有统计业务上的疑难问题,统计局各对口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普查中心,电话:0551-701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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