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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公路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6-11-22 00:00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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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分局政工科负责综合管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政府信息的网站公开和更新。

第四条  信息公开内容:

(一)机构领导;

(二)机构设置;

(三)人事信息;

(四)政策法规;

(五)决策公开;

(六)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七)行政权力运行;
     
(八)部门预决算;

(九)招标采购;

(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十一)精准扶贫情况;

(十二)新闻发布;

(十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十四)应急管理。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公开方式

(一)信息公开网站;

(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公开程序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制作科室在草拟公文时,须在发布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政工科负责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实施公开。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信息公开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其工作程序如下: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承办人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申请时间。

2、申请受理人将申请要求报分管领导审批。

3、受理人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负责人审批后,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2)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权利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三)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经主任审核批准后,可以不予公开。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总结工作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以整改。

第九条  (一)机关各科室及其所属的办公人员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二)机关各科室及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在公开信息时,如有违反《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与本实施办法的情况,权利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其纠正,并向本单位投诉,电话:0557—7022945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泗县公路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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