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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公路管理局泗县分局主动公开制度

发表时间:2020-09-29 09:0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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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信息公开是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途径,提高信息公开工作水平,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服务作用。

二、工作原则

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三、公开流程

(一)协调发布

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联合制发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对外贸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行政机关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向所涉及行政机关发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同意公开的,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按规定公开;不同意公开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

(1)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2)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4)对下级行政机关报请审定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提出审查意见。

(5)对本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征求有关权利人的意见。

(6)检查、督促、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7)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8)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助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审。

(三)主动公开

依据《条例》和《规定》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进行主动公开。

1.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行政机关对已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提供修改后的该政府信息或进行废止说明。

3.因为政府机构改革不再保留的行政机关,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

4.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来省统一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在泗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公开后2个工作日内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四)依申请公开受理

受理机构。行政机关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受理原则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形式。

(1)通过互联网。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

(3)当场提交。行政机关指定场所或窗口当场受理的申请,应当即时登记,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的时间为准。(五)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县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行政机关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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