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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沟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2023年

发表时间:2024-01-29 08:46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草沟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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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七)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1.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取得用地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公路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2.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下,确需改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

二、承办机构

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如必须达到某资质条件满一年、室外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等。

五、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 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 无纠纷证明(村民本人,村民小组组长附意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线上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或至线下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申请;

2.受理:符合办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审查:根据确立此项行政审批依据的法规内容;

4.审批:根据确立此项行政审批依据的法规内容;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情况,及时办结或转报至上级部门。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203012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承办机构

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如必须达到某资质条件满一年、室外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等。

五、申报材料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申请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批准手续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线上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或至线下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申请;

2.受理:符合办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审查:根据确立此项行政审批依据的法规内容;

4.审批:根据确立此项行政审批依据的法规内容;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情况,及时办结或转报至上级部门。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203012


3.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二、承办机构

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如必须达到某资质条件满一年、室外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等。

五、申报材料

(一)承包主体的身份资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一份(村民代表签字,加盖村公章)

(三)承包经营的报告一份

(四)承包方案一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线上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或至线下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申请;

2.受理:符合办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审查:根据确立此项行政审批依据的法规内容;

4.审批:根据确立此项行政审批依据的法规内容;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情况,及时办结或转报至上级部门。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203012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2.《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办机构

镇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等。

四、申请条件

如必须达到某资质条件满一年、室外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等。

五、申报材料

林权流转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线上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或至线下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进行申请;

2.受理:符合办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审查:根据确立此项行政审批依据的法规内容;

4.审批:根据确立此项行政审批依据的法规内容;

5.办结: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情况,及时办结或转报至上级部门。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2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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