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年5月25日下午3:00
嘉宾:县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苌江,县农普办综合协调组、方案实施组副组长秦好婷
主持人:泗县政务公开办
摘要:介绍新修订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相关情况。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来到在线访谈。今天我们邀请到县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苌江,县农普办综合协调组、方案实施组副组长秦好婷做客在线访谈,向大家介绍新修订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相关情况。
【县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苌江】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下午好!很高兴今天来到在线访谈,针对新修订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2026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相关工作与大家交流。
【主持人】苌局长,首先请您介绍一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修订背景。
【苌江】好的主持人。全国农业普查是全面了解“三农”发展变化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每10年开展一次。我国已在1996年、2006年、2016年完成三次农业普查。原《条例》于2006年8月23日公布施行(国务院令第473号)。新时代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发生深刻变化: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原有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202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部署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亟需通过修订《条例》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2026年3月13日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6年3月20日以国务院令第833号公布,5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请问苌局长,此次修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什么主要意义?
【苌江】好的,农业普查数据是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依据。此次修订意义重大:
1.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防治统计造假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制度安排,确保农业普查工作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2. 保障第四次农业普查高质量开展的迫切需要:完善普查制度、拓展普查内容、创新普查方法,为查清新时代“三农”家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3. 健全防治统计造假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强化数据质量责任、加大追责力度,保障普查机构和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坚决防范和惩治农业普查中的造假行为。
4. 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新增乡村产业、建设、治理等内容,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普查工作融合,提升普查服务宏观决策和乡村治理的能力。
【主持人】秦主任,请你介绍一下此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修订了多少条?整体结构有什么变化?
【县农普办综合协调组、方案实施组副组长秦好婷】好的主持人。新《条例》共7章44条,属于全面修订而非简单修正。章节设置:总则、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农业普查的实施、农业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奖励和处罚、附则。修订力度:在保持原有框架基础上,新增内容多、修改幅度大,重点在组织原则、普查内容、调查方法、数据质量、法律责任五大方面作出系统性完善。
【主持人】请秦主任简要介绍一下此次修订涉及的核心内容。
【秦好婷】本次修订紧扣新时代“三农”工作新要求,重点有七个方面:
1. 完善组织实施原则:在“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基础上,新增“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四位一体工作格局。
2. 拓展普查核心内容:除传统的农业生产条件、种植养殖结构、土地利用、农村基础设施外,新增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农村生态环境等内容,全面对接乡村振兴战略。
3. 创新普查调查方法:在入户调查、现场勘查基础上,新增遥感测量、无人机航测、行政记录与大数据融合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普查效率与数据质量。
4. 强化数据质量控制:完善事后质量抽查制度,由国务院农普办统一组织,抽查结果作为评估数据质量的重要依据;明确普查机构、人员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单个普查对象资料。
5. 压实防造假主体责任:明确地方政府、部门、单位负责人不得明示、暗示填报虚假数据;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纳入依法行政责任;对数据失实失察行为增设法律责任。
6. 健全普查资料管理与共享:建立普查资料保存、管理制度,规范归档移交;新增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减轻调查对象多头填报负担。
7. 加大法律责任惩戒力度:与《统计法》《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衔接;提高罚款额度(普查对象拒报、虚报可处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5—20万元);对造假、泄密等行为明确处分与刑事责任,增加民事责任条款。
【主持人】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苌局长,请介绍一下关于农普工作相关情况?
【苌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2026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此次农业普查将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国“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对于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农业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秦主任,请介绍一下这次普查的对象有哪些?普查的主要内容主要是什么?
【秦好婷】:这次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普查主要调查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农业生产条件,主要包括农业从业人员、土地利用和流转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二是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主要包括粮食和经济作物,肉蛋奶等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等;三是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主要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设施农业、智慧农业等;四是乡村发展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以及乡村治理等;五是农村居民生活情况,主要包括农户家庭情况、生活质量等。
【主持人】这次普查工作的主要时间安排是什么?
【秦好婷】: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此次普查拟分四个阶段进行:一是准备阶段(2025年—2026年)。主要是组建普查机构,研制普查方案,开展普查试点,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开展普查宣传,选聘与培训普查人员,开展遥感测量,进行清查摸底等,为普查登记做好各项准备。二是现场登记阶段(2027年1—5月)。主要是开展普查登记、数据上报、比对复查等工作。三是数据处理及发布阶段(2027年6—12月)。主要是组织事后质量抽查,审核汇总并发布普查主要数据等。四是资料开发应用阶段(2028年—2029年)。主要是建立普查数据库,编辑出版普查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等。
【主持人】:普查对象如何支持和配合普查?
【秦好婷】: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需要广大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人员要在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主持人】再次感谢两位领导今天做客在线访谈,为我们详细解读了新修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有关情况。今天的在线访谈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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