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政拟征安〔2022〕 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将泗县2022年第2批次城镇和集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范围和现状
地块一用地属成片开发建设,已纳入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成片开发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10日批准(宿土开发函〔2021〕6号),实施土地征收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中公益性用地比例不降低,为成片开发建设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块二符合《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为实施泗县中水处理厂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10.3350公顷,其中农用地10.335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地块一位于屏山镇陈刘村、白庙村范围内,东至银山路(在建),南至政府储备地块,西至青山路(在建),北至泗城镇虹城路(在建)。
地块二位于泗城镇高尤社区范围内,东至高尤社区林地,南至高尤社区耕地,西至衡湾景苑小区(在建),北至高尤社区耕地。
二、补偿标准
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泗城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为16400元/亩;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29400元/亩,屏山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为14630元/亩;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29170元/亩。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泗政〔2008〕17号)的规定,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
对本方案有异议或提出意见建议的,请最迟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反馈或提交书面意见。反馈渠道:电话:0557-7024325,邮箱:2453039407@qq.com,地址:泗县汴河大道110号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苗国防。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2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