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目 录
致:本次招标被邀请参与投标的投标人
宿州市皖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墩集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泗县草莓展示研发交易服务中心场地硬化及管网工程进行邀请招标,特邀请贵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投标。
一、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招标编号:SXZBCG-G2018DJ-01
2、项目名称:泗县草莓展示研发交易服务中心场地硬化及管网工程
3、招 标 人:墩集镇人民政府
4、项目概况:泗县草莓展示研发交易服务中心场地硬化及管网工程。
5、项目划分:本次招标共一个项目。
6、工期要求:项目工期为30日历天。
7、招标范围:本项目为泗县草莓展示研发交易服务中心场地硬化及管网工程(具体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工程做法及清单).
8、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9、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10、招标控制价:726240.30元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B证)。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发售
贵公司如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请于2018年11月27日9:30前(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宿州市泗县玉兰B区西门宿州市皖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免费领取招标文件(注:只有被邀请的单位才能参与本项目的投标,其他单位参与投标的不予受理)。联系人:周工 电话:15398270417。
四、开标时间及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8年11月27日9:30(北京时间)。
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开标地点:墩集镇人民政府。
五、联系方式
招标人:墩集镇人民政府
地 址:泗县墩集镇
联系人: 张镇长
电 话: 17755799526
招标代理机构:宿州市皖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宿州市泗县玉兰B区西门
联系人:周工
电 话:15398270417
回 执
墩集镇人民政府、宿州市皖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贵单位关于泗县草莓展示研发交易服务中心场地硬化及管网工程(招标编号:SXZBCG-G2018DJ-01 )项目的投标邀请函,我公司已收悉,特此回函确认 口参加 口不参加(请在相应的“口”内打“√”)本项目的投标。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或现场领取招标文件 视为回执成功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墩集镇人民政府 地 址:泗县墩集镇 联系人:张镇长 电 话:17755799526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宿州市皖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宿州市泗县玉兰B区西门 联系人:周工 电 话:15398270417 |
1.1.4 |
项目名称 |
泗县草莓展示研发交易服务中心场地硬化及管网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泗县墩集镇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经落实 |
1.2.3 |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详见投标邀请函。 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大于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1.3.1 |
招标范围 |
招标文件、施工工程做法、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施工工程 |
1.3.2 |
计划工期 |
30 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附录1 财务要求:见附录2 业绩要求:见附录3 信誉要求:见附录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要求:见附录5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见附录6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要求:见附录7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截止时间 |
各投标人如有疑问请于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将疑问以邮件方式发至2450259552@qq.com邮箱,同时电话告知(周工,15398270417) |
1.10.3 |
招标人书面答疑、补遗 |
统一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知各投标人。投标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请按招标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无异议。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分 包 |
不允许 |
1.12 |
偏 离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工程做法及补遗书(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投标邀请函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确认,否则视为已收悉。 |
2.3.1 |
招标文件的修改 |
如有实质性修改,统一于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通知各投标人。投标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请按招标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否则视为无异议。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确认,否则视为已收悉。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修正函(如有)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不得修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 |
3.2.4 |
施工安全生产费用 |
/ |
3.2.5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否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6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壹万肆仟圆整(¥14000)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否则投标无效。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 |
每项目正本1份,副本4份,正副本可分开密封包装 备注: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提供额外增加的副本,中标人自行保留投标文件,以备审计使用,丢失后果自负。 |
3.7.5 |
装订要求 |
建议采用左侧胶装方式装订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招标人地址:墩集镇人民政府 招标人名称:墩集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宿州市皖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 )泗县草莓展示研发交易服务中心场地硬化及管网工程( )村项目( ) 组投标文件在 2018年 月 日 时00分前不得开启 |
备注 |
付款方式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97%,余款质保期(一年)满后付清。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详见投标邀请函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4.2.6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 |
5 .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投标邀请函 |
5.2.1 |
开标程序 |
(1)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代表检查; (2)开标顺序:随机。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或以上单数组成,专家评委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委开标前从相关评标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3 名 |
7.3.1 |
履约担保 |
1、担保方式:银行转账、现金 2、履约担保数额:中标价的3%。 3、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限: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且合同签订前缴纳,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4、退还时间:工程完工后一次性返还。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报价增加条款 |
当投标文件中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但如果投标文件修改了招标人给定的(含补遗书内容)工程量清单,属于重大偏差,按否决投标处理。 如果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有算术上的差错,招标人将在保持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进行单价调整,如果投标人拒绝调整,招标人将有权将合同授予依次的后备中标候选人。 |
10.2 |
签订合同 |
须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如未按规定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当对损失部分予以赔偿。 |
10.3 |
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费 |
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费(参照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计取)、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费(参照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皖价服[2007]86号文规定标准计取)。以上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不单独列项。 |
10.4 |
转包及分包规定 |
投标人不得在中标后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中标后发现转包及违法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0.5 |
原件要求 |
本项目不要求投标人开标时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建造师等证书证件原件,但投标人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所附内容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
10.6 |
解释权 |
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归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所有。 |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 务 要 求 |
不做要求。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
不做要求。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
不做要求。 |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 格 要 求 |
项目经理 |
1人 |
具有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投标人中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3 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配备相应的项目经理) |
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 |
/ |
注:本次招标时不做强制性要求,但投标人中标后应按国家、行业、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以及招标人的要求配备满足项目要求的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 |
附录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注:本次招标时不做强制性要求,但投标人中标后应按国家、行业、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以及招标人的要求配备满足项目要求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附录7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注:本次招标时不做强制性要求,但投标人中标后应按国家、行业、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以及招标人的要求配备满足项目要求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招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
(6)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
(7)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7;
1.4.2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6)被省市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宿州市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利益关系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投标相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l.10投标预备会(此条不适用)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其书面答复和澄清的内容以编号的补遗书形式发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书面答复(补遗书)后,应在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招标人确认收到。
l.11 分包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l.12 偏离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工程做法;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文件的修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
(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承诺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在100章中单独报价,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 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3投标有效期
3.3.1投标文件有效期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限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3.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应立即以传真等书面形式对此要求向招标人作出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其投标担保将予以退还。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因此而提出修改投标文件的要求。在延长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不退还的规定仍然适用。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3.4.1.1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3.3.2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1.2投标文件中应装有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的复印件,未按规定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3.4.1.3投标担保的退还: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4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其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3.5.2应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B证的复印件。
3.5.2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本工程不考虑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签字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包装密封,密封袋上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遗失,或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招标人概不负责。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签字登记。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投标人可以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授权的投标文件签字人签署。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撤回的要求可先以传真通知招标人,但应随即补发一份正式的书面函件予以确认。更改、撤回的确认书必须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前送达招标人签收。
4.3.2更改的投标文件应同样按照投标文件送交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4.3.3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投标文件不得更改。需作澄清时,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办理。
4.3.4如果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其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开启投标文件,唱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目标及招标人/代理机构认为应唱标的其他内容,有关人员对唱标结果签字确认;
(6)休会,进入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评审;
(7)宣布评审结果。
5.2.2若唱标时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证、科学和择优原则。
6.3评 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7.2.1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需向招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7.4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 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如果根据招标文件有关条款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由招标人提出申请,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不再招标,依据有关规定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项目发包。
9.纪律和监督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总 则
1、为了规范本项目的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制定本评标办法。
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评委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有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评标程序
1、评标说明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照初步评审—投标报价评审的次序,依次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按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和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初步评审标准
条款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或加盖单位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超过招标控制价 |
|
联合体投标 |
不允许 |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具有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
|
项目经理 |
投标人中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3 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配备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B证)的注册项目经理。 |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工期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工程质量 |
合格 |
|
投标有效期 |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3.1发现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经评审后可视为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并作无效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投标报价或经评审后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4)招标文件、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情形。
3.2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
投标报价评审过程中,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四、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1、中标候选人推荐
通过初步评审、未被评审为无效标、未被否决投标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次低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如投标报价相同,由招标人通过摇号确定排名。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六、其他
1、评标办法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开标时不要求投标人携带原件,但涉及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中均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应清晰。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时提供的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或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必须向投标人质询,要求投标人予以澄清。对于评标委员会的质询,投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质询函后的20分钟内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说明其正当理由的,评委一致(评委不一致的,以多数意见为准)同意签字认可后,可视为报价合理或不低于成本价。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3、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评标委员会认为有效投标具有竞争的,可以继续进行评标直至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和评标时的澄清答复文件
3、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投标文件其他内容)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通用合同主要条款详见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无。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签约时填入);
资质类别和等级(签约时填入)
联系电话:(签约时填入)
电子信箱:(签约时填入)
通信地址:(签约时填入)
1.1.2.5 设计人:
名 称:(签约时填入)
资质类别和等级:(签约时填入)
联系电话:(签约时填入)
电子信箱:(签约时填入)
通信地址:(签约时填入)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承包人根据实际需要(签约时填入)。
1.1.3.9 永久占地包括:见招标图纸。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承包人根据实际需要(签约时填入)。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现行国家、行业及安徽省、蚌埠市有关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招标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7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施工图纸6套,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图纸归还发包人。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详见招标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进度计划、其他按有关规定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签约时填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签约时填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签约时填入);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签约时填入)。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签约时填入);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签约时填入)。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签约时填入);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签约时填入)。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签约时填入);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签约时填入)。
1.10 交通运输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道路及其他临时基础设施的费用。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充分踏勘现场,以现场条件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充分踏勘现场,仅提供现场已具备的条件。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所有。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2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本工程经招标定标后,工程总造价在招标范围内包定,除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外,其它工程造价增减均不予签证计价。开标前,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清单发放后 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招标人对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应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单项子目误差在±3%(含±3%)以内、且估算价不超过1000元的,招标人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在±3%(含±3%)以内,但估算价超过1000元或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招标人应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校对调整。投标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招标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签约时填入);
身份证号:(签约时填入);
职 务:(签约时填入);
联系电话:(签约时填入);
电子信箱:(签约时填入);
通信地址:(签约时填入)。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签约时填入)。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已具备移交条件,签约后5日内移交。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发包人负责协调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具体由承包人实施,期间发生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予支付。
(2)发包人负责协调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
(3)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承包人负责协助办理。
(4)其他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条件。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满足实际验收需要。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所需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满足发包人实际需要。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具备电子资料条件的,同时提供电子资料。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签约时填入)。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签约时填入);
身份证号:(签约时填入);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签约时填入);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签约时填入);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签约时填入);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签约时填入);
联系电话:(签约时填入);
电子信箱:(签约时填入);
通信地址:(签约时填入);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签约时填入)。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必须保证每周不少于5天,每月不少于22天常驻现场组织施工,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8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万元。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0元/日(1小时之外,1日以内视为1日)。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万元/次。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万元/次。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依据投标文件承诺向发包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万元/次。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万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00元/日(1小时之外1日以内视为1日)。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分包的合同条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施工期间至竣工验收后移交。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方缴纳中标价3%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从承包人基本账户提交至招标人指定账户,一律不接受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到承包人的基本账户,承包人不能完全履约的,发包人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3.8 补充条款
(1)承包人所报的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及施工机械等在整个项目施工期内必须在位。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赔偿可能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资格审查和投标时所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及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确需更换时,须按2万元/人次提交人员调整费并书面报经发包人同意,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对上述人员中的部分人员作出更好的调整。
(3)承包人未能按照承诺到岗尽职的,发包人将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给予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如仍未及时整改,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直至终止合同,引进新的承包商。发包人还将停止支付工程款项,扣留任何未付的工程进度款项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或工期延误的损失,并就此向承包人索赔。
(4)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22天且工程施工关键时段必须在工地,否则每缺席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监理人将对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进行考勤。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1)工程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控制措施,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验收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控制和检查。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签证和验收。协助发包人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等。
(2)工程进度控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以此作为工程进度控制的依据,督促承包人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工期要求。
(3)工程投资控制:审核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签署付款建议;对合同变更或增加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发包人审批确定。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等。
(4)施工安全监督:督促并检查承包人建立施工安全体系,完善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等,整个施工过程中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突击抽查安全施工和设备安全运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有权直接下达停工令等。
(5)合同管理:协助、配合发包人管理各种合同。
(6)档案资料管理:对工程资料及档案及时进行整编,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移交发包人。资料的归档和备案必须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承担此规定中的所有权力、义务和责任(包括处罚)。
(7)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协调工作:全方位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协调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相互配合关系,编发会议纪要并检查落实等。
(8)督促发包人按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包括施工安全体系),具备开工条件后,征得发包人同意,签发开工通知。
(9)审查承包人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临建工程布置等。
(10)研究、讨论、答复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11)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核查、签证承包人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无权单方面确定合同变更、增加项目、增加项目的合同价款、索赔费用、签发开工通知,以上须经过发包人同意。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若发包人提出要求,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承担(依据监理委托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签约时填入);
职 务:(签约时填入);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签约时填入);
联系电话:(签约时填入);
电子信箱:(签约时填入);
通信地址:(签约时填入);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签约时填入)。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不授权监理人确定。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详见施工图纸。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至少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签约时填入)。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治安保卫的要求。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要求并满足发包人的合理要求。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进度款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对工程施工的重点难点提出相应技术保证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开工7天前,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发出开工通知的:工期应顺延,承包人有损失的,发包人可以依法索赔。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发包人应不得晚于开工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执行国家规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1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国家规定和社会普遍认同的情形。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社会普遍认可的恶劣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不奖励。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不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均需要报送样品,重量或价值较大的可以约发包人共同考察。关于材料的约定如下:.
(1)本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采用国内知名品牌,国标产品,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进场后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后方可使用。
(3)若承包人实际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的质量、规格和性能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国家相关标准、规程规范要求,或与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不符时,承包人须无条件更换,并承担造成的损失。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4)本工程承包人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所需材料、工程设备,在采购前14日内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并提供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牌或厂家的样品,经发包人(监理人)认可质量后方可采购,但并不因此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质量责任。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入库,不合格材料、设备的退场全过程须由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
(6) 如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两次出现检验或试验不合格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的采购,改为发包人直接采购,其差价及所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保证所供设备、主要材料是全新产品,完全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标准。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设备质量、安装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根据国家规定,满足本项目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根据国家规定,满足本项目需要。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10.2变更权
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承包人提出变更设计的,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发包人组织专家组评估审核后,由原设计人实施变更。承包人提出工程量变更的,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依次签证才能有效;一次签证工程造价的总量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必须经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签证同意。
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3承包人提供变更
承包人提出变更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严禁擅自在施工阶段增加工程量或增加工程款。
原10.3.3条序号更改为10.3.4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单价确定原则: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调整,合同中无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标准编报项目单价,经发包人和工程师共同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10.4.2变更估价程序
增加如下:
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在原中标价5%以内,由发包人按程序自行实施变更,报行业主管部门、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和县公管局备案。
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在原中标价5%以上20%以内的(以有造价资质单位出具的证据为准),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组织评审批准后方可执行。凡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在原中标价20%以上的,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另行招标。因工程变更减少工程价款原则上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5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3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签约时另行约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无。
11. 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无;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无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本工程风险范围以内风险费用已经包括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计算。。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_投标人在报价时应自行考虑各种市场因素,包括工程建设期间内:工程材料价格、施工成本等市场物价涨幅风险,利率(汇率)变动风险,地方政府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地材供应风险,土源及工程用材货源的组织供应风险,常规性气候灾害对中标人实施成本的影响风险等。这些费用和风险,包括对风险因素预估的测算风险,均由投标人在报价时考虑进其投标报价之中,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前述因素的变化而调整收购价格。
②人工费单价在施工期间如有新规定,在决算时按新规定执行。
③双方认可的其他可调整因素。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进度款支付时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每月25日后向监理人报送当月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97%,余款质保期(一年)满后付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项目按进度进行支付,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国家规定、合同通用条款约定。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按2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承包人应负责承包范围内的设备、电路、管线等系统(若有)的试运行,试运行办法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7日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完成付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三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一般情况须在48小时之内,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须在4小时之内。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其他按国家规定属于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延误的工期。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合理损失。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7)其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国家规定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并扣留其履约保证金;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重新采购并重新施工,并支付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值的5%作为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应重新施工或修复直至合格,并支付不合格工程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支付私自撤离材料或设备价值的5%作为违约金;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由第三方修复,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按5000元~10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出现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使用者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含利润。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国家规定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和自身需要,以承包人或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名义投保有关险种,所需费用包含在签约合同中。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确定,并自担风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签订合同时约定。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签订合同时约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签订合同时约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签订合同时约定。
其他事项的约定:签订合同时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签订合同时约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签订合同时填写)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本项目不适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签订合同时填写)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签订合同时填写)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签订合同时填写)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签订合同时填写)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本项目不适用)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本项目不适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交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主要设备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行业主管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2年后14天内,将剩余质保金(无息)视工程质量返还承包人。但在此之后的承包人的质量保修责任仍然存在。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另行协商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 (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做法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做法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工程做法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 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人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
1.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 工程做法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工程做法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投标报价说明
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人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人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人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
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 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2.8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3.计日工说明
3.1 总则
(1)本说明应参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7款一并理解。
(2)未经监理人书面指令,任何工程不得按计日工施工;接到监理人按计日工施工的书面指令,承包人也不得拒绝。
(3)投标人应在计日工单价表中填列计日工子目的基本单价或租价,该基本单价或租价适用于监理人指令的任何数量的计日工的结算与支付。计日工的劳务、材料和施工机械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列出正常的估计数量,投标人报出单价,计算出计日工总额后列人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并进人评标价。
(4)计日工不调价。
3.2 计日工劳务
(1)在计算应付给承包人的计日工工资时,工时应从工人到达施工现场,并开始从事指定的工作算起,到返回原出发地点为止,扣去用餐和休息的时间。只有直接从事指定的工作,且能胜任该工作的工人才能计工,随同工人一起做工的班长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领工(工长)和其他质检管理人员。
(2)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劳务的全部工时的支付,此支付按承包人填报的“计日工劳务单价表”所列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a.劳务基本单价包括:承包人劳务的全部直接费用,如:工资、加班费、津贴、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等。
b.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易耗品的使用,水电及照明费工作台、脚手架、临时设施费,手动机具与工具的使用及维修,以及上述各项伴随而来的费用。
3.3 计日工材料
(1)承包人可以得到计日工使用的材料费用(上述3.2款已计人劳务费内的材料费用除外)的支付,此费用按承包人“计日工材料单价表”中所填报的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a.材料基本单价按供货价加运杂费(到达承包人现场仓库)、保险费、仓库管理费以及运输损耗等计算;
b.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及其他附加费;
c.从现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基本单价内。
3.4计日工施工机械
(1)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作业的施工机械费用的支付,该费用按承包人填报的“计日工施工机械单价表”中的租价计算。该租价应包括施工机械的折旧、利息、维修、保养、零配件、油燃料、保险和其他消耗品的费用以及全部有关使用这些机械的管理费、税费、利润和司机与助手的劳务费等费用。
(2)在计日工作业中,承包人计算所用的施工机械费用时,应按实际工作小时支付。除非经监理人的同意,计算的工作小时才能将施工机械从现场某处运到监理人指令的计日工作业的另一现场往返运送时间包括在内。
工程量清单
(后附)
(说明:技术规范以最新现行规范为准)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文件封面
投标文件封面如下: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2.投标文件主要组成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项目管理机构;
5.资格审查资料;
6.其他材料。
1.投标函
投 标 函
致:_____________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________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经考察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及其他招标资料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_____元(¥_____)的投标总报价,工期_____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____标准。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如我方中标,我方拟派______为本工程项目经理,其项目经理资质为_______(专业) ________级建造师,注册编号:_______。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提交的投标函附录(如有)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提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响应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
(5)我方承诺在施工中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第5章“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5.我方在此声明,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l.4.3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年___月___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特此证明。
附身份证正负面复印件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2.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投诉、质疑等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负面复印件 |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负面复印件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项目管理机构
4.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 务 |
姓 名 |
职 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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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名称 |
级 别 |
证 号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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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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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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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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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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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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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在本合同任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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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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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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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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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注册建造师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职称证(如有)、无在建证明或无在建承诺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资格审查资料
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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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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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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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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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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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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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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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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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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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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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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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 话 |
|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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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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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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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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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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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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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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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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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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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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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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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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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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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后应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2 近年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6.其他材料
6.1 2015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没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主管部门取消或限制其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投标资格且处于处罚期内的承诺书
6.2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