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广播电视台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泗县广播电视台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台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台属各股、部、室、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各股部室应当在台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泗州新闻网、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已经明确的内容,由责任科室和单位负责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经办公室审查后进行公开。
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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