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广播电视台台务会议议事规则
泗县广播电视台台务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台务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参照县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台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台务会议是广电台的重要决策形式,广电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台务会议研究决定。台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台务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县委、县政府及本台工作实际。
二、台务会组成
台务会议由台长、副台长、纪检组长、副科级以上干部组成,由台长或受台长委托的副台长召集和主持。综合部主任列席会议。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台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台长决定临时召开。
三、台务会研究事项范围
县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县政府决议的落实措施;以广电台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有关规划、计划的制订或修编;涉及全台发展和职工利益的计划、方案、政策等;广电工作中的重大项目;以广电台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全县或全省性等活动的申办建议;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各部门请示台里的重要事项,包括申请举办各类活动,新开设栏目、节目,撤销栏目、节目等,购置数额较大的设备器材等;广电台及直属部门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对本单位部门、管理层的特别奖惩事项;审议规范性文件;讨论提请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审议的有关事项;通报和讨论广电台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四、会议召开及流程
(一)会前:台属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汇报议题,经台分管负责人审核,报台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方可列入上会议题。
1、汇报部门拟提请台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应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反馈意见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对部门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台分管负责人通过不同形式进行协调。
2、议题协调一致后,汇报单位应填写《台务会议题上会审批表》(附件1),经汇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涉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意见,并报台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台分管负责人和汇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就议题情况向台主要负责人作会前汇报,由台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后上会。台主要负责人可安排议题直接上会。
3、拟上会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事项等,应先经法律顾问或政府法制办或有关行政机关审核把关,或有上级业务主管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文件作为依据。
4、汇报部门在《台务会议题上会审批表》后,应当附有纸质的、经过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纸质文本请示,并报综合部。
5、综合部根据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召开会议时间建议,经台主要负责人同意后通知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只参加相关的议题研究。
6、部门事先未申报、会前临时提出的议题,原则上不安排上会。
(二)会中: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发表的意见和建议要有充分的依据并加以说明。
1、汇报部门汇报议题情况。
2、台主要负责人询问台分管负责人会前是否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请分管负责人作补充说明。
3、征询各列席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
4、征求其他副科级以上干部及分管负责人意见。
5、台主要负责人总结。
(三)会后:原则上会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综合部整理、印发会议纪要,需要上报或联合发文的,会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急办事项,当即办理。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泗县广播电视台台务会议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