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招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县招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本办法追究范围,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县招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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