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招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各级股室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拟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股室的,其中任何一个股室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股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四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 我局股室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股室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股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回复。机关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六条 我局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局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由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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