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招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泗县招商局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所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泗县招商局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政府信息的网站公开和更新。
第四条 泗县招商局信息公开内容:
(一)机构领导;
(二)机构设置;
(三)人事信息;
(四)政策法规;
(五)行政权力运行;
(六)部门预决算;
(七)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八)精准扶贫情况;
(九)新闻发布;
(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公开方式
(一)泗县招商局信息公开网站;
(二)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七条 公开程序
(一)泗县招商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对公文类政府信息,制作股室在草拟公文时,须在发布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泗县招商局办公室负责在泗县招商局信息公开网站实施公开。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信息公开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其工作程序如下: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承办人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申请时间。
2、申请受理人将申请要求报分管领导审批。
3、受理人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负责人审批后,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说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2)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权利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三)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信息,经主任审核批准后,可以不予公开。
(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股室应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总结工作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以整改。
第九条(一)各股室及其所属的办公人员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二)各股室及其所属的国家公务员在公开信息时,如有违反《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与本实施办法的情况,权利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其纠正,并向泗县招商局投诉,电话:0557-7012884。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泗县招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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