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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发表时间:2020-12-15 10:4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公共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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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文件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文件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政策解读: 

    1.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问:公开招标的报名时间和开标时间要求? 

    答: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的开标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问:保证金缴纳比例、方式、及如何退付? 

    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4.问:供应商提出询问和质疑的主体? 

    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5.问:如何确定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答: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问:子公司是否可以参加总公司的项目招标? 

    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7.问:供应商报名后认为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有倾向性向谁反映和解决? 

    答: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有倾向性问题的,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按《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8.问:经营活动中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答: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9.问:政府采购中需要回避人员?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10.问:关于履约担保问题 

    答: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11.问: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12.问:哪些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13.问:联合体投标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怎么确定资质等级? 

    答: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4.政府采购方式有哪些? 

    答:政府采购的共有七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 

    六、询价;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5.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答: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6.问: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哪些? 

    答: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17.对于在评标过程中供应商是否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说明? 

    答: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但是,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8.问: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分别什么时候发出? 

    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19.问:中标公告应包含什么内容? 

    答: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20.问:什么情况下应废标? 

    答: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1.问: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要求? 

    答: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2.问: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可以分包履行? 

    答: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