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公共资源管理局信息公开制度规定

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7-02 16:31 信息来源:公共资源管理局
【字体:

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公管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18年6月20日

 

 

 

 

 

 

 

 

 

 

宿州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接受招标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负责对代理机构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代理机构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名录登记

第四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市公管局建立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全市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代理机构拟进入本市从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代理业务,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人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市公管局办理名录登记,现场签署企业承诺书,并承诺对以下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包含工程招标代理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注册执业人员及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驻宿专职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信息;

(五)近三年代表性业绩;

(六)符合《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相关规定,无行贿犯罪记录;

(七)省外招标代理机构还应符合《关于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皖承揽业务信息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招函〔2016〕5号)相关规定;

(八)其他登记信息。

第六条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公管局更新。

第七条 代理机构因各种原因无法在本市继续执业时,应当在向相关招标人移交档案后,及时到市公管局办理名录退出登记。

第八条  招标人应依据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从事该招标代理业务人员的业绩、信用和考评结果等情况,从名录中依法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九条   代理机构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第十条  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具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业人员;

(二)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规范;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代理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多个代理机构服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标事宜,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招标代理范围、权限、期限、项目负责人、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合同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招标备案申请;

(二)拟定招标方案;

(三)拟定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四)组织开标、评标、做好记录;

(五)协助招标人签订项目合同;

(六)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自觉遵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流程,按要求

参加相关会议及培训,服从市、县(区)公管局监督管理;

(八)按照省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推送要求,项目

交易所有环节按照规定流程完整操作,每个交易流程涉及数据填写准确,保证数据推送质量和时效;

(九)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招标资料一并存档。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书面情况报告等主要环节的备案和开标、评标应由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办理或组织,并由项目负责人及编制人员签名。

 

第四章 考评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公管局建立代理机构考评标准,实行代理机构周期考评计分制。考评计分结果作为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公管局建立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监督检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市公管局可以根据考评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九条  市公管局每年对代理机构将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人的通知情况;

(五)协助签订合同、协助招标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投标人异议、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招标代理从业情况。

第二十条  受到相关部门禁止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