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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表时间:2017-02-15 00:00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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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公开工作中各个环节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违反《条例》等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的;
(二)不按规定建立本单位公开制度的;
(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开展公开工作的;
(七)不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搞半公开、虚假公开或隐匿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八)弄虚作假,应付监督、检查的;
(九)不按照规定保存公开档案资料的;
(十)违反政务公开工作要求,造成泄密事件或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
(十一)阻碍、压制监督、投诉的;
(十二)对检举、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三)公开工作不落实,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四)经民主评议,满意率不足60%的;
(十五)对政务公开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六)无理取闹,无理纠缠,干扰公开工作的;
(十七)利用新闻媒体错误引导,引发社会矛盾的;
(十八)其他违反《条例》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违反第二条所列情形,对情节较轻的,责令其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检查,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先树优资格。拒不改正的,当年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或作出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第二条所列行为发生后,行为人主动作出检查,并认真整改,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由泗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公开办负责解释和落实。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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