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
泗政办秘〔2016〕54号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
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
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审定后的扶贫项目资金安排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分配下达预算指标,并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扶贫资金。县扶贫、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意见通知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由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通过电话、短信、告知单、公示栏等方式,将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意见告知每个贫困村和贫困户。
二、资金拨付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接到资金后,立即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
(一)工程类扶贫项目资金。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开发区)按照《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类扶贫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原合同签订竣工
后拨付项目资金的可作适当调整,首先依据工程合同的约定预拨不超过30%启动资金,项目开工后,按低于工程进度10%拨款,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并经审计后工程款付至80%,最后报账扣除5%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拨付质保金。报账程序按《泗县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
(二)物化补助类扶贫资金。在充分尊重贫困个人意愿的前提下,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开发区)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物化类扶贫项目的招标采购,依据采购合同约定的价款、货物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将物化补助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三)直补到户类扶贫资金。在充分尊重贫困户个人意愿的前提下,依据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开发区)提供的直补到户资料,通过“一卡通”将补助资金一次性全额打卡发放到户。
(四)兜底保障扶贫资金。五保、低保类兜底保障扶贫资金,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及时足额打卡发放到户。
三、资金监管
县扶贫办、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审计和经常性检查,重大扶贫项目应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和处理,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须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脱贫攻坚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两委”要深度参与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加强扶贫项目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四、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以年度为周期,每年2月底前,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对上年度扶贫项目及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县扶贫、财政部门于当年5月底前完成对项目实施单位扶贫项目及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工作,并于年终将绩效考核结果运用于次年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中,实行奖优罚劣。
2016年9月29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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