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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21-12-16 08:1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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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红十字会,各镇(开发区)民政所、财政所(分局),县审计局各股室: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高效运转,增强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让每一份爱心善意都及时得到落实。”的重要指示,进一步规范县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以及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加强红十字会财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红字〔201925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经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资金来源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公开募捐要按照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县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县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县红十字会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二、规范接受捐赠

县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开设银行专户,建立专账进行管理。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根据实际情况,或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其公允价值由捐赠人提供其采购发票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或其他形式的价值有效证明来确定。捐赠人通过县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强捐赠管理

县红十字会应当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县红十字会接受的捐赠款物,不需缴入国库,不纳入《政府会计制度》核算,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处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县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除定向捐赠外,其他所有募捐支出需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四、依规公开信息

县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每年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红十字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受助人告知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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