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好常务理事会工作职责,提高常务理事会工作效率,推动常务理事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群众的人道需求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红十字工作。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常务理事会在县红十字会党组(以下简称“会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监督。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工作职责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工作,行使理事会职能,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审议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县红十字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县红十字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县红十字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县红十字会的财务收支等报告;
(五)讨论通过县红十字会业务类重要规章制度;
(六)届中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关领导人员的议案。届末时审议下一届代表大会、理事会组成方案;
(七)根据工作需要和红十字会机关建议,批准聘请或备案关心红十字工作、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人士担任县红十字会名誉职务;
(八)批准成立或撤销全县性行业红十字会;
(九)听取红十字会机关的工作汇报;
(十)审议和决定县红十字会业务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会议上,常务理事应畅所欲言,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常务理事应共同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非授权不得对外披露信息。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相关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会议。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决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书面、电话或电子稿传送等方式对全体常务理事通知到位,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事项、送达有关会议资料。常务理事会召开临时性会议的,可以适当调整召集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八条 对列入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题,一般应安排相关人向常务理事会议作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可含被授权者)出席方可举行。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常务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特别重大事项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达、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并履行好请假手续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同志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的常务理事回避。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理事会可以制作会议纪要,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签发。会议后,应当将会议纪要以及出席情况书面告知其他相关常务理事,便于了解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对常务理事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由常务副会长负责督促检查,由县红十字会机关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履行请假制度,凡确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同意,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备案。在一届任期内,常务理事无故缺席两次或连续三次以及累计五次没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县红十字会对相关常务理事进行通报;通报后,相关常务理事仍不能参加常务理事会议的,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有权劝其辞去职务,或者提请理事会罢免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应当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维护红十字会利益。未经县红十字会同意或相关领导授权,任何个人不得在任期内借用红十字会名誉或职责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认真阅读常务理事会各项报告,及时了解红十字会的工作状况,按时参加常务理事会各项活动。积极向县红十字会献计献策出力。常务理事任职期间要立足本单位、本部门或本区域,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年向县红十字会至少提出2项具有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并保证理事会各项工作部署在本单位、本部门或本区域落地。常务理事每年年终须向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进行述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县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经会党组同意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县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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