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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表时间:2023-04-17 08:39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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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好理事会工作职责,提高理事会工作效率,推动理事会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群众的人道需求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红十字工作。

第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理事会在县红十字会党组(以下简称“会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会在全县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条  县红十字会理事会机构工作职责

(一)理事会

1.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2.选举常务理事;

3.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4.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5.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6.审定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

7.审议下一届代表大会、理事会组成方案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常务理事会

1.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会工作,行使理事会职能,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审议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县红十字会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县红十字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县红十字会年度工作计划;

4.审议县红十字会的财务收支等报告;

   5.讨论通过县红十字会业务类重要规章制度;

   6.届中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关领导人员的议案。届末时审议下一届代表大会、理事会组成方案;

   7.根据工作需要和红十字会机关建议,批准聘请或备案关心红十字工作、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人士担任县红十字会名誉职务;

   8.批准成立或撤销全县性行业红十字会;

   9.听取红十字会机关的工作汇报;

10.审议和决定县红十字会业务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执行委员会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县红十字会日常工作;

2.负责编制经费预算,审核年度经费财务决算;

3.指导全县红十字会的工作;

4.管理县红十字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5.承担县红十字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6.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安排,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7.授予荣誉会员;

8.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未设立执行委员会时,其职责由县红十字会机关代行。

(四)会长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指导执行委员会(县红十字会机关)工作;

3.出席红十字运动重要会议、活动,参与重要事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书面、电话或电子稿传送等方式对全体理事通知到位,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事项、送达有关会议资料。理事会召开临时性会议的,可以适当调整召集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会议上,涉及相关议题时,理事均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理事应共同遵照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非授权不得对外披露信息。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以委托会长或其他负责同志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领导、担任名誉职务的相关人员出席。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的具体议题,一般由县红十字会机关统筹协调后由会长把关,报常务理事会审定,没有列入议题的一般不予讨论研究。对列入理事会会议的议题,应安排专人向理事会议作出说明,并尽量提供有关书面资料。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可含被授权者)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理事(含被授权者)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达、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并履行好请假手续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审议某个事项时,会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同志可以决定与该事项相关的理事回避。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制作会议纪要,由常务副会长签发,必要时由会长签发。会议后,应当将会议纪要以及出席情况书面告知其他相关理事、监事,便于理事了解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请假制度,凡确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同意,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备案。在一届任期内,理事无故缺席一次或连续两次以及累计三次没参加理事会会议的,由县红十字会对相关理事进行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后,相关理事仍然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可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红十字会机关劝其辞去理事职务,或者提请理事会罢免其理事资格。

第十理事应当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维护红十字会利益。未经县红十字会同意或相关领导授权,任何个人不得在任期内借用红十字会名誉或职责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公开不宜公开披露的秘密。

第十六条 理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认真阅读理事会各项报告,及时了解红十字会的工作状况,按时参加理事会各项活动,积极向县红十字会献计献策出力。理事任职期间要立足本单位、本部门或本区域,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年向县红十字会至少提出1项具有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并保证理事会各项工作部署在本单位、本部门或本区域落地。

第十七条  对理事会议决定的工作事项,各理事和理事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由常务副会长带领红十字会机关负责督促检查。监事会将依法进行监督,并应当对理事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和理事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经会党组同意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县红十字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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