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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红十字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表时间:2023-04-17 08:4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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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县红十字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机制,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推进监事会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满足人民群众的人道需求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监事会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依法设立监事会,是健全红十字会监督机制,完善党内监督主导法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舆论监督、自我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的重大制度设计,是推进红十字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要求。

第四条  监事会是县红十字会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县红十字会党组(以下简称“会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法律和章程的授权,对县红十字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委会(红十字会机关)进行监督,向县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监事会坚持依法按章监督、实事求是,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将监督贯穿决策、执行和效果评估全流程、全过程。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程序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监督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监督效能。

第六条  监事会工作经费纳入县红十字会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按照“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原则设立,由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和监事若干人组成。

    第八条  监事由县红十字会党组商请有关部门推选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门推荐提名,由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

第九条  监事会届中更换监事长、副监事长,按照干部选任程序由会党组报请县委组织部门批准后,由监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更换监事,由监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条  监事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团结协作,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是监事会的工作机构,为监事会履行职责做好日常服务和保障,承担监事会的日常监督事务和办公室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推选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红十字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情况;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红十字会机关)通报监督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

(四)监督执行委员会(红十字会机关)贯彻落实会党组决策部署情况;

(五)监督执行委员会(红十字会机关)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情况;

(六)监督执行委员会(红十字会机关)重要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七)决定监事会其他重大事项,承办上级红十字会监事会、县红十字会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监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监事会会议,审定监事会的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二)代表监事会向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督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红十字会机关)通报监督情况。

(三)根据监督需要,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副监事长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领导监事会办公室;

(二)组织拟定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文件,按照程序批准,签署监事会及办公室的文件;

(三)根据监督需要,列席有关会议协调监事会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红十字会机关)工作联系;

(四)根据监事长委托,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条  监事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监事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要文件;

(二)根据监事会内部分工,完成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和监事长、副监事长委托的其他任务;

(三)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根据监事会的指派列席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红十字会机关)会议和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并发表监督意见;

(四)参加监事会会议,依据本规则行使表决权;提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建议;

(五)参加监督、调研、培训等相关活动。

第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拟定监事会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二)组织实施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落实监事长、副监事长布置的任务;

(三)组织开展监事会的各项监督检查、调查研究、工作交接、人员培训等;

(四)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会议的组织协调,监事活动安排,参与有关文件起草工作,收集、整理和保管监事会有关文件、档案;

(五)负责监事会服务及协调工作,根据监事会安排与其他单位及下级红十字会联系和沟通。

(六)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监督方式及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监事会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会党组请示报告,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会党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红十字会机关)召开会议,需监事会人员列席的,监事会应安排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和县红十字会年度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根据需要,监事会可以安排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监督;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至与被监督检查对象业务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会议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

(一)听取执行委员会(红十字会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情况,贯彻落实会党组决策部署情况,财务收支和审计情况,重大项目决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列席有关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任务和各类重大事项,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重要议案、规章制度、事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收支等,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根据监督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对重要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五)查阅财务会计账目及有关的其他资料,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相关负责人作出说明;

(六)开展监督工作需要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报告分为专项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经监事会讨论,监事长审核,向会党组汇报后,按程序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红十字会机关)通报或向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会党组报告,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构移交问题线索。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要责成限期自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应当做到: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严格按照法律、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开展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勤勉尽责,廉洁自律,严守秘密。

(三)不谋取私利,不违规接受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违规报销任何费用。

(四)不参与、不干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红十字会机关)的正常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因特殊原因监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的,由副监事长召集、主持。监事会全体会议原则上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其他监事会工作会议视情召开。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由监事会办公室提出,由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审定。监事会办公室应于会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和会议材料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  经监事长、副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举行临时监事会会议。

临时会议的议题由提议人提出,监事会办公室应于会前两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和会议材料送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如监事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监事长或副监事长请假并说明理由,由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召开时向全体参会人员报告其缺席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其他监督意见,应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监事会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或其他需要对外发布的文件,由监事长或副监事长签署,并以县红十字会监事会的名义发布。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上形成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等文件,以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报县红十字会党组,抄送执行委员会(红十字会机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工作内容,是否需要公开或以何种方式公开,应服从整体工作需要。监事对监事会会议的内容及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督执行或由监事会委派的监事执行。需要由办公室执行的,由办公室予以落实。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应加强同上级红十字会监事会的联系,及时反映和了解有关情况;密切与兄弟县区红十字会监事会的联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县红十字会监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经会党组同意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  本规则由县红十字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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