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3.《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 地方红十字会可以授权基层红十字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十条 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二、承办机构
赈济救护部、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由捐赠人致电、来访等方式联系县红十字会说明捐赠种类(①不定向公益资金捐赠;②不定向公益物资捐赠;③定向公益资金捐赠;④定向公益物资捐赠)
2.受理:
①不定向公益资金捐赠:由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提供县红十字会公益资金专户账号(或微信二维码),捐赠人通过现金、微信支付、网银或银行转账等有效方式(应当注明捐款单位或捐款人姓名)向县红十字会捐款。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通过网银查验到款情况。
②不定向公益物资捐赠:由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提供县红十字会地址,捐赠人将拟捐赠物资运抵县红十字会。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现场接收、清点、入库。
③定向公益资金捐赠:捐赠人与县红十字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载明资金数额、去向、用途等信息。由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提供县红十字会公益资金专户账号(或微信二维码),捐赠人通过现金、微信支付、网银或银行转账等有效方式(转账请注明捐款单位或捐款人姓名)向县红十字会捐款。
④定向公益物资捐赠:捐赠人与县红十字会签订定向捐赠协议书,载明物资种类、品牌、型号、功能、数量、去向、用途等信息。
一般性小件由捐赠人将捐赠物资现场交付给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然后再由工作人员转交给定向受赠方。
不便于装卸、搬运等体积较大、质量较重、数量较多的物资,可由捐赠人和定向受赠方约定交货地点直接交付。县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参与见证。
捐赠的物资在使用过程中可能涉及公共安全、固定资产登记等情形的,应当经过定向受赠方的监管人(单位)同意。
3.审查:捐赠物资的,县红十字会须查验捐赠物资所有权凭证、合法性及安全性;捐赠资金的,县红十字会须查验捐赠资金到账情况。
4.办结: ①捐赠资金的由县红十字会登记,开具公益捐赠票据(可作税前抵扣),发放捐赠证书。不定向公益资金,由县红十字会依法统筹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公益事业。定向公益资金,由县红十字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分配至定向人。②捐赠物资的由县红十字会登记,捐赠人需要公益捐赠票据(可作税前抵扣)的,县红十字会查验捐赠物资购置发票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开具公益捐赠票据。发放捐赠证书。不定向公益物资,由县红十字会依法统筹用于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公益事业。定向公益物资,由县红十字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分配至定向人。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57-709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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