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普及性应急救护培训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2.《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第八条: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积极推动红十字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53号):二、工作任务(二)加大普及力度,健全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保障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的基本经费。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发证管理”的要求严格开展培训。
4.《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红办〔2016〕9号):广泛弘扬和传播“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不断增强红十字救护工作能力,努力提高公众救护知识的普及率,为保护群众生命和健康、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积极作用。
5.《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红字〔2020〕47号):(二)基本原则 倡导“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社会风尚,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增强群众自救互救意识和技能,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高群众性应急救护能力和水平。
6.《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县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泗政办秘〔2023〕17号):二、主要措施(一)加大应急救护科普宣教力度。将应急救护科普宣教融入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纳入精神文明和卫生健康创建活动,纳入德育和素质教育内容,大力倡导“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社会风尚,不断提升公众自救互救意识与能力。
二、承办机构
赈济救护部。
三、服务对象
社区居民、学生
四、申请条件
达到开班人数,一般为50人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培训申请,列明培训日期、时间;
2.受理:对于申请人信息进行登记,并予以受理;
3.审查:对申请培训人信息进行审核;
4.办结:审核通过后列入培训日程安排讲师按期开展培训。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暂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7-709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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