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
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
2018年9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2017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泗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基层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上级法院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
(二)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再审案件,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
(三)依法受理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决定国家赔偿;
(四)依法审理上级法院指定本院管辖的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六)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和司法建议,开展司法统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八)开展司法技术辅助等工作;
(九)开展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开展本院涉诉涉案信访工作;
(十一)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 一致。
纳入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单位共0个,包括:部门本级决算,与预算比较。详细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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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支总计2,739.34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676.7万元,增长32.81%,主要原因:一是案件审判量增加,收入增多;二是人员工资调整,支出增多。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2,272.5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72.55万元,占10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上级补助收入0,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占0%。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2,251.0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50.73万元,占95.54%;项目支出100.33万元,占4.46%;经营支出0万元,占0%;上缴上级支出0,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2,739.34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676.7万元,增长32.81%,主要原因:案件审判量增加故经费支出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272.55万元,占本年收入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增加766.62万元,增长50.91%。主要原因增加案件审判量增加故经费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251.05万元,占本年支出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655.2万元,增长41.06%。主要原因是案件审判量增加故经费支出增加。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251.0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50.73万元,占96%;项目支出100.33万元,占4%。具体情况如下:公共安全支出(类)支出2251.05万元,占100%,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0%;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0万元,占0%;农林水(类)支出0万元,占0%;住房保障(类)支出0万元,占0%。
(四)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789.73万元,支出决算为2,251.0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6%。其中:基本支出2,150.73万元,占95.54%;项目支出100.33万元,占4.46%。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1500.26万元,支出决算为1755.4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调资。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年初预算为160.00万元,支出决算457.3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29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增加网络建设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其他司法支出(项)。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38.33万元。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 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53.15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
5.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57.54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保障支出(款)提租补贴(项)。
年初预算18.79万元,支出决算为0。
六、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150.7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379.0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提租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771.6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 交通费用、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
七、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771.63万元,比2016年增加349.24万元,增长82.68%,主要原因是用于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60.7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0.7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24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4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7年度,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没有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是党政机关维持运转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开支的相关支出,是政府行政开支的一部分。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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