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泗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60号建议的答复
余正彩、杨正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2014、2015年建档立卡脱贫户享受健康扶贫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7年3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皖政办秘〔2017〕56号)第二条规定,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的对象为截至2015年底由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根据该规定,2014、2015年已脱贫贫困人口不享受综合医疗保障政策。
为缩小贫困人口和非贫困人口(含2014、2015年已脱贫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差距,切实减轻非贫困人口就医负担,有效解决全县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确保全县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2017年11月16日,泗县人民政府制订的《泗县非贫困人口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泗政办秘〔2017〕106号)规定,全县所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中的非贫困人口,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全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经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纳入补充保险保障范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政府医疗兜底之外的住院费用参照执行。保障标准为患者年度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经基本医疗保障、大病保险补偿后累计自费部分,实行医疗补充保险再补偿,即:年度累计自付费用达1.5万元以上的,对超过部分分段给予再补偿,分段比例为:0—2万部分补偿50%,2万元—5万元部分补偿70%,5万元以上部分补偿90%,年度补偿实行20万元封顶。截至目前,全县已为2017年1月1日以来2155名非贫困人口报补符合享受医疗补充保险的自付医疗费用1134.48万元,有效阻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联系电话:7095068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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