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草庙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市场类2018年12月)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草庙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市场类2018年12月)
泗 县(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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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泗)市监罚字〔2018〕204号 |
于二林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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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二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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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二林 |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10月底从泗县某供货商手里购进了11件 “牛栏山”白酒。“牛栏山”属于注册商标。当事人提供不出该商标所有人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承认侵犯了“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及《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三、(三):“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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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泗)市监罚字〔2018〕205号 |
马方士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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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方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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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方士 |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10月,从泗县某供货商手里购进了3件 “牛栏山”白酒。“牛栏山”属于注册商标。当事人提供不出该商标所有人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承认侵犯了“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及《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三、(三):“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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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泗)市监罚字〔2018〕206号 |
王艳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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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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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 |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10月上旬,从泗县某供货商手里购进了8件 “牛栏山”白酒。“牛栏山”属于注册商标。当事人提供不出该商标所有人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承认侵犯了“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户经营状况惨淡,家庭生活困难。 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及《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六章第一节三、(三):“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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