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草庙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市场类2018年7-10月)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草庙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市场类2018年7-10月)
泗 县(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泗)市监罚字〔2018〕147号 |
贺乐乐无照经营建材案 |
贺乐乐 |
|
贺乐乐 |
经查,2018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在泗县草庙镇草庙街草魏路南段路西有一处经营建材店,当事人为贺乐乐,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悬挂有效营业执照,且当事人提供不出有效的营业执照。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未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调查。
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所得300元; 2、 罚款500 元,共计800元,上缴财政。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5日 |
|
2 |
(泗)市监罚字〔2018〕171号 |
胡军利用店堂告示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
胡军 |
|
胡军 |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6月份开始,在其经营的农资店内使用店堂告示,该店堂告示内容为“本店农资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字样,排除消费者权利。2018年8月7日被我局依法查处经询问得知,当事人没有建立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三)项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有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三)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之规定,属于利用店堂告示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反经营行为。 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即“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十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二项、三项规定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 1000 元。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16日 |
|
3 |
(泗)市监罚字〔2018〕194号 |
赵井春无照经营面粉水稻加工案 |
赵井春 |
|
赵井春 |
经查,2018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在泗县草庙镇通海村大魏庄有一处经营面粉加工店,当事人为赵井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未悬挂有效营业执照,且当事人提供不出有效的营业执照。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未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本案对照工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构成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如下: 1、 罚款500 元,上缴财政。 |
主动履行15日之内到指定银行缴纳 |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0月10日 |
|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