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享受条件
(1)纳税人的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可扣除;
(2)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相关支出可扣除。
注: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享受条件/本人或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3)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4)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三、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享受条件/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可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扣除。
四、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享受条件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扣除。
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享受条件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可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六、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据实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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