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泗县县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
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6〕75号)等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授权,泗县财政局制订了《泗县县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采购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的政府采购服务实施目录内的项目,凡符合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集中或分散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五、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其招标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但属于财政性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招标投标程序外,其采购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审核管理。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目标。
七、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上级财政部门批准。
八、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县财政局另行公布。
九、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泗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泗县县级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泗财购)〔2015〕128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泗县县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泗县财政局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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