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2018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
附件1
安徽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
收费部门 |
项目名称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 注 |
一 |
公安部门 |
证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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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4〕1048号;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18〕418号 |
对农村五保户、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国家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以下的贫困户、领取政府定期救济补助的特困户,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1.二代身份证(申领)工本费 |
元/证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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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代身份证(补领)工本费 |
元/证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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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身份证工本费 |
元/证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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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
元/簿 |
6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8〕7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2〕97号 |
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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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户口迁移证工本费 |
元/证 |
2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5〕0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2〕97号 |
免征 (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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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户口准迁证工本费 |
元/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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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国土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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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6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2016〕2559号 |
一、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3、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二、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
三 |
卫生计生部门 |
社会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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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条例》第四十五条等规定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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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农业部门 |
(一)驾驶许可考试费(农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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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172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4〕101号;财税〔2016〕42号 |
1.凡要求增驾考试的人员,按增驾车型比照收取考试费;2.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进行补考时,不得再另收取考试费;3.挂接机具及田间作业技能两项考其中一项的,只能收取20元考试费;4.手扶拖拉机减半收取。 |
1.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报名费 |
元/人·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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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法规考试费 |
元/人·次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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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场地考试费 |
元/人·次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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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道路考试费 |
元/人·次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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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挂接机具及田间作业技能考试费 |
元/人·次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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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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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省财政厅、物价局、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4〕101号 |
具体征收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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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业技能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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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行费字〔1998〕2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198号 |
自愿参加的有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鉴定; 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已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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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教育部门 |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 |
每生 每学期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皖价费〔2007〕232号、皖价费〔2016〕92号,皖价费〔2018〕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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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办高中学费 |
每生 每学期 |
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皖价电〔2002〕26号,皖价费〔2018〕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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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办高中住宿费 |
每生 每学期 |
市、县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
省政府皖政办明电〔2001〕5号,省物价局皖价费〔2004〕5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皖价费〔2018〕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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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农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序号 |
收费单位 |
项目 |
计费单位 |
价格(收费标准) |
定价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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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供电公司 |
电价 |
居民生活用电 |
元/千瓦时 |
0.5653 |
省物价局皖价商〔2012〕121号 |
第一档 |
|
0.6153 |
第二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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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653 |
第三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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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元/千瓦时 |
0.7153 |
省物价局皖价商〔2018〕79号 |
1-10千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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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工业用电 |
元/千瓦时 |
0.6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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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用电 |
元/千瓦时 |
0.5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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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供水经营者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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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
省政府〔1995〕68号令,省政府皖政办〔2002〕38号、省物价局、水利厅皖价商〔2010〕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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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级供水企业、跨村经营的供水企业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
乡(镇)、村公共管网自来水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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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省物价局皖价商〔2011〕66号、省物价局、水利厅皖价商〔2015〕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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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 |
一般诊疗费 |
门诊人次 |
乡镇卫生院10元,个人支付2元;村卫生室6元,个人支付1元。 |
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11〕61号;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皖价医〔2011〕1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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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
|
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分级定价的原则核定。 |
《安徽省定价目录》;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医改办皖价医〔2015〕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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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
有偿服务包收费(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和个性化延伸医疗服务价格) |
每个家庭 |
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以合理补偿成本,有利于减轻签约居民负担的原则”核定。 |
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皖卫基层〔2016〕15号 |
|
||
六 |
粮食购销企业 |
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 |
早籼稻 (三等,下同) |
元/50公斤 |
120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改价格〔2018〕2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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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晚籼稻 |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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粳稻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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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三等) |
115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改价格〔2017〕1855号 |
||||||
七 |
乡镇法律服务机构 |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
|
详见文件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4〕2755号、省物价局、司法厅皖价服〔2016〕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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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殡葬服务机构 |
基本殡葬服务收费 |
|
由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分级制定 |
《安徽省定价目录》、省物价局、民政厅皖价服〔2007〕196号、皖价服〔2012〕131号 |
|
||
九 |
农村客运承运人 |
农村客运票价 |
|
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
省物价局、交通厅皖价服〔2016〕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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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邮政运营商 |
邮政资费(基本资费) |
信函 |
首重100克内,每重20克 |
本埠0.8 |
省物价局、邮政局皖价电〔2006〕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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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埠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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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重101-2000克每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 |
本埠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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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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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基本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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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文件 |
省物价局、邮政局皖价经费字〔1999〕46号 |
不包括国内特快专递资费、印刷品寄递资费和单件重量10公斤以下计泡包裹(每立方分米重量小于167克的包裹)等竞争性包裹寄递资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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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有线电视运营商 |
未联网的有线数字电视(含农村无线数字电视)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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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分级制定 |
《安徽省定价目录》、省物价局皖价服〔2002〕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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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教育部门 |
(一)高中课本费 |
每生 每学期 |
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定的零售价格据实收取 |
省政府皖政办明电〔2001〕5号,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皖价费〔2017〕61号 |
代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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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议公告教辅材料 |
每生 每学期 |
按照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告的零售价格据实收取 |
省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皖价费〔2016〕74号 |
代收费项目 各省辖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本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一套教辅资料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供学生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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