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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

发表时间:2017-11-03 00:00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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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年11月1日
地点:泗县地税局3楼视频会议室
内容:泗县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工作
主持人:刘晓(泗县地税局副局长)
  
发布人:李荫瑞(泗县国税局政策法规股股长)、王曼霄(泗县国税局征收管理股股长)、韩修彦(泗县地税局耕契税股负责人)、许辉(泗县地税局税政股负责人)
参加新闻发布会媒体:泗县发布、泗县电视台、县政府网站、县政府微博、县政府微信、泗州报等。
各位媒体朋友、关注税收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为深入开展税收政策宣传,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根据县政府信息安排,今天,县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宣传税收政策、介绍税收征管工作、纳税服务工作,接受各媒体和社会人士的采访、提问。
内容摘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现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性
扶贫开发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建设美好安徽的重要标志,是新常态下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各级国税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将扶贫开发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更明确的目标、更有力的措施、更有效的行动、更务实的作风,不辱使命、勇于担当,只争朝夕、真抓实干,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这块短板,决不让一个贫困地区、一个贫困群众掉队,确保贫困群众与全省人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切实做好扶贫开发相关税收政策宣传
各级国税机关要围绕本地区经济发展现状及产业特点,认真梳理与当地扶贫开发相关的各项税收政策,并结集成册,送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参阅,供决策参考。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国税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电视、广播、主流网站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国家最近出台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特别是与扶贫开发密切相关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将优惠政策信息准确无误、全面及时地传递给纳税人,提高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率。同时,要为纳税人提供全面、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更加深入地了解、掌握、运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强参与扶贫开发的积极性。
三、认真落实扶贫开发相关税收政策
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开展“重精准、补短板、促攻坚”专项整改行动,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举措,促进各项扶贫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坚决打好脱贫攻坚年度战役。要深入推进产业扶贫,全面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公益性捐赠、残疾人安置、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放大政策杠杆效应,抓好小额扶贫信贷,服务蓄洪区适应性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参与到扶贫开发中,将企业发展与脱贫攻坚事业相结合。要加大对参与扶贫开发企业的帮扶力度,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千方百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要综合运用执法督察、绩效考核等方式,加强对扶贫开发相关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督查中发现税收政策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确保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四、积极优化税收服务支持脱贫攻坚
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要进一步简化表证单书,简并资料报送,推进办税无纸化、免填单和电子印章,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税资料“一次报送、两家共享”。要扩大国地税共建服务场所范围,推广“一窗一人一机”联合办税服务模式,梳理联办事项,规范联办业务;完善国地税联合网上办税云平台,推广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优化整合关联业务流程,互认国地税身份证书,推行增值税、消费税主税种与附加税费纳税申报国地税协同办理,实名办税信息国地税互认,满足纳税人“登录一个平台、办理两家业务”的需求。要进一步拓展“税融通”业务,不断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延伸至村镇银行,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个性化“税融通”产品,继续为纳税信用B级以上企业提供免担保、免抵押的纳税信用贷款,降低融资成本。同时,有效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加大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力度,对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的涉税违法案件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脱贫攻坚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年内,省局将对与扶贫开发相关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见附件)进行政策效应分析。各市国税局要组织县(区)国税局对辖区内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系统搜集整理,并围绕支持扶贫开发相关税收政策及征管问题,形成有数据、有事例、有问题、有建议的分析报告,于2017年10月31日前发送至FTP://centre/政策法规处/扶贫开发政策效应分析文件夹。
附件:支持扶贫开发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帮农惠农的税收政策措施。
1.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等、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从事蔬菜批发与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从事农产品批发与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产品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与农业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配种和疾病防治收入、农村电网维护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扶危济困的税收政策措施。
45.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可按规定标准退增值税;。
56.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与修理修配劳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67.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以及月销售额3万元(季度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78.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四)、公益捐赠的税收政策措施。
89.企业发生包括救济贫困在内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10.非营利组织取得扶贫捐赠和扶贫拨款等收入,可按规定免税。
四、其他相关的税收政策
10.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1.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3.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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