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审计局制定重大事项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计机关的重大事项和审计结果必须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同时抄报同级党委和政府”的要求,为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指导,泗县审计局近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重大事项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规定了6项报告内容,一是年度审计计划部署情况,除上级审计机关部署的指令性审计项目,自定项目必须报告。二是每季度向市审计局汇报重点审计项目的开展情况,进度情况、项目调整情况、审计结果情况,特别是汇报审计过程中遇到的疑点、难点问题,以取得上级审计机关的释疑解难以及审计资源方面的支持。三是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的事项,应实事求是地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四是局领导分工情况,机关内部人事变动情况。五是对审计人员被举报或发现审计人员违反审计纪律情况,必须及时、如实向上级审计机关汇报查处结果。六是涉及到全局性的重大活动,如集中外出培训学习、考察等,需事先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制度》对报告形式以及报告程序也做了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一般不采取口头汇报形式,均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对上级审计机关的反馈意见,及时通报局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通报到全局人员,对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及时落实,并将落实结果上报。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事项一般不越级报告,如特殊事项必须向省审计厅或者国家审计署报告的,需首先向市审计局报告,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事项必须经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报告要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对重大事项和审计结果以及重要案件线索,在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的同时,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必要时可抄送县人大。
(泗县审计局 李琼)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