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工程控制价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泗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工程控制价审计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1月30日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6日
泗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工程
控制价审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障政府性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宿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工程控制价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宿政办发﹝2015﹞29号)、《安徽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投资审计五项管理制度的通知》(皖审投〔2015〕5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本级,包括县管各园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以下称招标控制价)审计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其他投资建设或者代建,由政府回购的建设项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行招标采购。
第四条 凡招标控制价在50万元以上,招标控制价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 县审计机关负责县本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计监督工作,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局负责具体实施。县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城投和其他建设单位制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建设内容和概算等抄送县审计机关。
第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建立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和招标代理机构库。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应对机构库每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要随时立即暂停或取消参与摇号资格;其他信用良好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和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纳入机构库。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相应机构库中采取摇号方式选择确定具体代理机构(特殊行业、项目可除外,但须经县政府批准)。
具有自行编制能力的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当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建设项目招标公告15日前,将招标控制价资料送交县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报告依法组织招标,且招标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标结束后5日内将招标结果报送县审计机关备案。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备案、监管。
第二章 招标控制价编制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要进行地质勘察的项目,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并取得成果报告,且成果报告深度满足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需要;
(二)工程施工图纸按规定进行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方面审查,取得审图机构的审查合格证明,且设计深度满足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需要。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一)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现行的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批准的概算;
(四)招标文件及有关要求;
(五)地质勘查成果报告、工程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及相关资料;
(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和市场价;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应严格控制暂估价设置,工程设计范围和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设置暂估价。工程设备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受客观条件限制,工程设计图纸中不能明确施工具体做法或者所需材料设备因品牌不同导致产品品质、性能及价格等存在较大差异,确需设置暂估价的,可以设置。项目暂估价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0%。
暂估价项目招标要在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规定暂估价的计价标准、原则和暂估价价格组成,明确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办结时间10日内完成。
第三章 招标控制价审计
第十三条 招标控制价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报送县审计机关审计。
第十四条 送审资料:
(一)招标控制价审计申请单;
(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三)招标控制价编制机构中标通知书及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摇号方式确定证明材料;
(四)自行编制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批准的文件;
(五)工程施工图纸(包含电子版);
(六)招标文件(包含电子版)及相关资料;
(七)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范围、计价依据、市场信息价及询价材料定价依据等);
(八)编制机构出具的成果文件,主要有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及工程量计算书(包含电子版)、工程造价指标分析数据等;
(九)其他审计所需的资料。
第十五条 县审计机关对送审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工程施工图纸未按规定履行审查程序,未取得审查合格证明的;
(二)招标控制价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批准概算的;
(三)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未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批准的;
(四)建设单位未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摇号方式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选择确定编制机构实施的;
(五)不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
(六)其他无法审计的情况。
第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编制说明是否完整,采用的价格是否合理;
(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是否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相符合;
(三)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是否准确;
(四)综合单价确定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五)措施项目内容和计算是否结合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依据现行的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中的措施清单项目,结合拟建工程的常规施工组织文件编制;
(六)规费和税金是否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 县审计机关实施招标控制价审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确因特殊情况,经县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结期限可延长3个工作日,延长超过3个工作日的,应报经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设计报告征求意见稿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县审计机关应当在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按规定出具审计决定。
利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县政府申请裁决;利用其他资金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裁决、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县审计机关作出审计报告后,应将审计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误差率超过±5%的,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依据审计结果在有关网站予以公告,并按规定处理。
对编制机构的处理情况,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抄送县审计局、县住建委等有关单位,对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应将处理情况同时抄送县监察局。
第二十条 建立招标控制价编制机构信用记录制度。编制机构凡累计出现三次编制误差率超过±5%、二次编制误差率超过±8%、一次编制误差率超过±10%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取消其中标资格、二年内取消其参与本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资格。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经县审计机关审计编制误差率超过±10%的,由县监察局对建设单位启动责任倒查和问责机制,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变更签证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确需工程变更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设计、施工、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变更,监理单位予以确认;
(二)建设单位根据审批意见组织实施签证;
(三)施工单位按工程变更内容组织施工。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且不属于原招标范围的,应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第二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签证总额占合同价款10%以内(含10%),且不超过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研究同意,经审计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变更签证总额超过合同价款10%的,或超过50万元的,对变更部分,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确定招标控制价编制机构,并对编制结果进行审计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经竣工决算审计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因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的责任造成工程变更,或有关单位未按照经审批的工程变更内容执行的,由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委、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可以围绕本办法的落实,加强内部管理,制定规范便捷高效的操作程序。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建设单位应规范合同管理。为快速解决争议,提高项目实施效率,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控制价编制、施工等合同,建设单位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般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县政府出台的有关政府性投融资管理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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