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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7-12 18:0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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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国家、省、市关于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要求和《泗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管理办法》(泗政办秘〔2016〕32号)的规定,现就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是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清理具体工作。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由主办部门负责清理。

二、清理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于201511日至2016630日,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通告、意见和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纳入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

各单位制定的通报、请示、纪要等公文;档案管理、后勤保障、人事管理、工作部署、工作计划等内部管理有关文件;发布的通知、公告、实施方案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不纳入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

三、清理的方法与步骤

1、梳理汇总。

各单位对其201511日至2016630日制发的,属于上述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汇总。

2、集中清理。

各单位对其梳理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清理,并制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已修改或废止、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相符,或者主要内容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相适应的,应当予以废止。

2)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3)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实际的,应当予以修改。

3、报送审查。

各单位于2016725日前,将《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件文本、电子档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县法制办按“三统一”规定进行审查。

4、上网公布。

县法制办审查后,将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在县政府网站统一予以公布。各单位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相关要求

各单位2015年1月以来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凡未报送审查、未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布的,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联系人: 王婷婷 联系电话:7020304

邮箱:sxfzb7020304@163.com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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