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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卫生健康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和管理使用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0-06-11 14:47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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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情况,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收集、保存、管理、使用情况,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同步录音录像和采集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包括照相、录音、录像等。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记录的环节包括:

(一)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证件送达;

(二)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听证)和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

(三)依法责令改正的,按期对改正情况核查的情况;

(四)需要记录的其他行政执法过程。

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使用统一管理制度。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统一管理和录音录像资料的归档和保存。

第八条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文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

第九条  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卷,连同同步录音录像资交科室信息员统一保存存档。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况严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遵守本规定,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对执法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过程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存储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五)调用记录管理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