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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

发表时间:2020-02-14 10:22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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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充分利用技术化手段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全过程跟踪记录,有效固定保存证据,实现执法环节全程可追溯,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记录仪(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规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单位配发的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制度所称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记录管理系统,是指卫生健康综合监督全过程执法记录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第三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应遵循同步记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确保达到可追溯、可视化的要求。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实施以下活动时,应全程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做好现场记录: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二)卫生计生举报投诉案件查处;

(三)查封、扣押、收缴等卫生健康行政强制措施;

(四)日常卫生计生监督及“双随机”检查;

(五)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六)其他需要记录的执法行为。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中遇有下列情形,可以停止使用全过程录音录像设备: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不能进行现场摄录的,监督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一并备案存档。

 

 第三章  操作规范

第六条  进行现场执法摄录工作前,应对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等进行检查,保证执法记录仪能够正常使用,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监督员执法证编号调整好设备。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可以佩戴在监督员左侧肩章处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必要时可以手持摄录。

第八条  监督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事先出示监督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我们是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现场执法活动应同步摄录,摄录过程自监督员执法活动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摄录内容要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现场遗留或发现的工具、器械、物品、原始痕迹等证据进行重点摄录:

(一)有关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事实;

(二)行政违法主体方面的事实;

(三)与行政违法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情节事实。

第十条  检查同一家单位可摄录一段声像资料,或分多段摄录,应保证每段声像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同一声像资料中不能出现多家检查单位。如有特殊情况应在“泗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台账汇总表”备注栏标明(以下简称“汇总表”)。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工作专用设备,不得挪做它用,严禁摄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摄录或断续摄录,不得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对声像资料内容进行删改。

 

第四章  信息归档

第十四条  配备执法记录仪科室的负责人为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一名执法记录仪管理员,负责本科室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监督员应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上传至管理软件,于上传成功后2个工作日内,对管理软件的声像资料备注栏进行编辑,备注内容应包含单位名称、数据来源、专业类别等以便查询。

第十六条  建立执法记录仪使用电子档案,填写“汇总表”。

第十七条  使用科室应于每季度初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送上一季度汇总表至管理科室邮箱,因第五条列明原因未能进行现场摄录的,应同时上交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在使用管理软件或执法记录仪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于一周内报管理科室。

第十八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如作为行政处罚证据入卷的应符合视听资料证据采集相关要求,作为处罚依据的视频资料刻盘与处罚案卷一并归档,并在“汇总表”备注栏注明“已入卷”及处罚决定书文号。

第十九条  上传管理系统的声像资料保存时限为12个月,遇有以下情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保存:

(一)当事人对监督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情形,保存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监督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监督员的情形,保存期限不少于24个月;

(三)其他需要长期或永久保存的特殊情况。

需长期或永久保存的声像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十条  执法记录仪所记录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按照信息公开事项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声像资料,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声像资料记录。本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其他科室行政执法全过程声像资料记录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进行要求进行调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其他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执法记录仪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在“汇总表”备注中注明调取人、调取事由、调取时间。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上级部门要求积极推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工作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的重要内容之一,各行政执法机构组织业务科室严格落实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稽查科作为管理科室,负责制定执法记录仪的使用规范标准,做好培训指导工作、对所有使用执法记录仪的科室进行质控;各科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及需要对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声像资料进行调取、审查。

 

第六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定期开展对监督员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考核与稽查,加强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在监督执法中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负责人应对本科室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十六条  定期对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声像资料记录及相关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七条  监督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执法全过程中不按规定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录的;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原始声像资料的;

(三)滥用、私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将执法记录仪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四)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五)故意毁坏、丢失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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