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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发表时间:2017-06-21 15:51阅读人次: 信息来源: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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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

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泗政办发〔20173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19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满足广大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以普惠基本健康养老服务为基础,以个性化需求服务为补充,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设置,按照医疗机构转型发展一批,社会资本兴办一批,基层医疗、养老机构资源共享一批,将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逐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不断满足我县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明确服务重点。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优先、重点解决“三无”老人、五保老人、贫困老人、计生特殊家庭老人等老年困难群体的健康养老需求。

——坚持整合资源,突出结合融合。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和养老机构资源,建立健全合作机制,推进医养融合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彰显地方特色。加大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多元化医养结合模式。

——坚持试点先行,注重示范引领。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整体发展的原则,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

(三)工作目标。2017年底,我县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全县至少建成1个兼具医疗卫生、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绿色通道,6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到2017年底,按照“兜底解困、精准帮扶”的要求,实现全县所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医养结合全面保障。

2020年,符合我县实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力争达到85%以上。全县各类养老机构医疗服务功能完善,医养结合更加紧密高效,养老、医疗、康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推进各类养老机构与各级医疗机构建立协议合作关系。按照就近就便、互利互惠的原则,各类养老机构根据医疗康复的实际需求,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确保入住老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收治老年人康复期、稳定期的护理场所。鼓励在建或审批的乡镇卫生院同时建设养老院,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达到卫生院与养老院相互依托共同发展的目的,切实服务好基层。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临终关怀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二)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自身能力和服务需求,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应及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规划布局。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须设医务室或护理站,10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鼓励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推进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或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计生特扶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和老年残疾人集中养护需求。县卫计委负责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诊疗康复服务能力。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三)全面推进老年人社区健康管理服务。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生活e站、家庭发展服务中心做好健康养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健全健康管理服务制度,加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计生特殊家庭老人,每年免费提供一次生活方式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康复功能建设,实现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为小型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家庭医生制度,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辖区内的高龄、重病、失能、部分失能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上门服务,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乡镇(开发区)开展政府购买基本卫生公共服务和基本养老服务时,要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纳入购买范围,各级各类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可以作为承接主体。

(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对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优化审批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在各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上,享受与公办医养结合机构同等政策。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

(五)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创办老年康复中心、老年医院、护理院等主要针对高龄、病残老年人的康复护理专业服务机构。有条件的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老年病门诊,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引导部分乡镇卫生院、敬老院设立养护型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开设护理型床位或病区。各类医疗机构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养老机构相同的扶持优惠政策。

(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入住协议护理型定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探索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

(七)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中医医院采取自建、托管或与养老机构开展技术协作等形式,探索建立中医药养老服务模式。

(八)积极创新居家养老模式。创新完善家庭医生制为主,志愿者组织等为辅助的居家养老模式。基层卫生组织是实施家庭医生制的主要力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组建全科团队同时或单独进行上门服务,落实家庭医生制度,让更多的居民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医疗服务,增加社区医疗吸引力,缓解大医院压力,节约医疗资源。同时,要发挥社区家庭服务中心和志愿者组织的作用,合理的使用志愿者资源,积极协调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医生志愿者队伍,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投融资和财税价格政策。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允许医养结合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清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积极开展融资租赁,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医养结合机构的融资支持力度。人口基金要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按照不同类别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要合理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规划布局,凡新建养老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项目应优先考虑便于开展医养融合服务,对于建设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具有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项目,规划审批上给予优先保障。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拔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三)探索建立多层次、多形式长期照护保障体系。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四)加强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大、中专医学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就业,不断加强医养结合发展的人才保障。完善培养机制,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人才纳入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和临床骨干医师培训项目。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劳动者参加养老服务相关工种(项目)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大中专院校和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在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中从事医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定职称时,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统一执行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并按照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五)强化信息化支撑。整合现有资源,实现养老服务、社区服务和健康服务的信息共享,推进医养结合信息平台数据标准化,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指标体系。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医养结合联席会议制度。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把推进医养结合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及时制定出台推进医养结合的政策、规划制度和实施方案;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财政、金融、土地、人才培养、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县发改委要将推动医养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卫计委、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服务标准。县卫计委、人社局要不断完善符合医养结合机构特点的医保协议内容,加强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县国土资源局要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县规划局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用地布局。县商务局要做好养老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建设协调、服务、监管工作,探索市场化健康养老体制机制和有效模式。县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养老服务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二)抓好试点示范。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2017年至少打造2个县级示范点,先行先试,加强扶持,提升服务,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县卫计委、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强考核监督。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县卫计委、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考核,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21日    

(此件公开发布)